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1]9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9月26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确保真正建立起粮食生产和流通的省长负责制,做到粮食主产区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大力调整种植结构,加快发展质量效益农业
(一)调整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继续增加有市场、高效益的经济作物面积,养活粮食作物面积。2002年,全省粮豆作物面积控制在733万公顷以内,经济作物面积发展到173万公顷,饲草及青贮玉米达到27万公顷。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由2001年的81.5:16.6:1.9调整到2002年的78.5:18.5:3,2005年调整到65:25:10。
(二)稳定水稻种植面积。进一步优化水稻品种、品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降低水稻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要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实施退耕还湿(林、草、湖)工程。
(三)大力发展优质品种粮食。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坚决淘汰劣质品种。优质品率由2001年的75%提高到2005年的90%以上,并逐步做到专品种生产、加工、销售,产销直接见面,以增强优质品种粮食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积极发展绿色、无公害粮食。到2005年,全省绿色、无公害粮食种植面积由2001年的75万公顷逐步发展到2005年的193万公顷;产量由2001年的45亿公斤逐步发展到2005年的100亿公斤,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五)加快畜牧业发展,实现粮食过腹转化增值。要充分利用我省适于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生态和自然环境,加快畜牧业发展。全省畜牧业年过腹转化粮食由2001年的85亿公斤逐步发展到2005年的130亿公斤;畜牧业产值占农业产值比重由2001年的30%增加到2005年的40%以上。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建立各级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责任制
(一)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比照中央对省的粮食风险基金风干办法,实行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粮食风险基金逐级包干政策,包干基数内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包干基数外新增库存增加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全部由市、县两级政府负担,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包干基数内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留给市、县政府,要用于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具体办法和粮食风险基金监督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范围。1、按照国家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从2001年起取消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库存粮食费用利息补贴,其粮食由企业随行就市组织销售。2、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随行就市收购的优质优价粮,要单独统计,专项管理,不纳入粮食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范围,由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组织经营。
三、建立灵活高效的促销机制,积极开拓粮食销售市场
(一)建立灵活的促销机制。为了切实解决粮食购销企业只储不销“坐吃补贴”问题,按照有利于调动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发展银行帐号收回当期全部代垫费用和部分历史陈欠,落实资金封闭运行的政策,有利于加大促销压库工作力度、减少粮食陈化、减轻地方财政负担的原则,调整现行的粮食顺价销售机制。1、对农业发展银行帐号给粮食购销企业当期代垫的收购费用,由在粮食销售作价成本中收回改为由农业发展银行从财政拨补给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中收回,以保证资金的封闭运行。2、农业发展银行收回代垫的收购费用后,对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粮食每公斤作价成本调整为:收购价加0.02元综合利息,取消现行顺价销售作价成本中的0.06元经营费用,以降低销售成本,增强销售价格的竞争能力。3、对粮食购销企业实现的销售利润资金实行5:5分成的办法,即50%归还农业发展银行,用于粮食企业支付当年无补贴来源的贷款利息,50%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费用。关于促进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1。
(二)增强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作用,促进顺价销售。要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导向作用,适当降低超储库存费用补贴标准。以地市为单位,储存环节的费用补贴由原来的每年每公斤0.06元,降为每年每公斤0.04-0.05元,每公斤拿出0.01-0.02元,由地市在企业售粮后给予奖励,多销多得,少销少得,不销不得。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促销措施和操作办法,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支持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对经省政府确认的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在完备担保手续,交纳贷款抵押金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对其提供加工原料用粮,按期结算货款,支持其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另行制定下达。
四、认真落实“三项政策”,加强市场管理
(一)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各行署、市、县(市)政府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负总责。粮食部门要广泛宣传和认真执行质价政策,强化服务措施,坚持做到对农民手中符合质量标准的保护价品种余粮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如出现拒收、限收、停收农民余粮问题,要追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当地政府的责任。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二)执行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进一步拉开地区差价。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及《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要求,1、水稻从2001年秋粮上市起,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出糙率指标3年内由74%调整到77%,今年水稻出糙率执行75%。2、水稻收购水分标准由15.5%改为14.5%,降低1个百分点。3、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规定,对东北地区的优等稻谷实行保护价收购。为了促进农民发展优等水稻,确定从今年秋粮上市起,四、五等水稻退出保护价范围,随行就市,实行产销直接见面。4、进一步拉开水稻地区差价。全省划分3个价区。一价区包括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牡丹江、黑河、伊春、大兴安岭8个市(地)市区及所属县市;二价区(包括佳木斯市区、汤原、桦南、双鸭山市区、集贤、鹤岗市区、七台河市区、勃利、鸡西市区)标准品价每公斤比一价区降低0.02元;三价区(包括抚远、同江、饶河、宝清、虎林、富锦、友谊、密山、鸡东、萝北、绥滨、桦川、建三江)标准品价每公斤比二价区降低0.02元。5、对优质品种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位加工,以便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优质优价。
水稻标准品收购价格和玉米收购的质价政策,待国家计委主持召开东北三省一
区政府价格衔接会议确定后,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三)培育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管理。
1、加快培育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1)打破按行政区域建市场的传统模式,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支持培育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2)加快全省粮油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搭建集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扩大销售渠道,促进粮食销售。(3)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对已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凭粮食收购证可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对新开办的企业经县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4)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促进优质品牌和绿色食品占领市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优质和绿色食品品牌的水稻、小麦、大豆、杂粮等,农业发展银行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2、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际间粮食调运和销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1)支持和促进粮食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粮食购销企业要利用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提供粮食销售价格等市场信息,沟通产销区关系,要在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省结算服务,促进粮食销售。(2)调整粮食运输凭证管理办法,取消成品粮运输凭证和省内原粮运输凭证制度,出省运销原粮的管理办法,待省工商局与销区及毗邻省市协商后确定下达,此前,暂按省工商局黑工商发[2001]30号文件规定执行。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省际间粮食调运和销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另行制定下达。
3、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出售霉变劣质粮食,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五、理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力度,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一)理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1、对县(市)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继续坚持敞开收购政策的基础上,改善经营机制。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通过加工销售粮食;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负债少、设备先进、管理水平高的加工企业联合经营;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场(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2、对大中城市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的国家储备粮、保护价粮食库存和承担的保护价粮收购任务,通过调销、调整流向等措施,向本市区内基础设施条件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粮食购销企业集中,并做好管理和销售工作,调整后不再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取消其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实行放开经营。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基础上,允许采取租赁经营、扩大或改变商品经营范围、办有形市场、实行资产置换等措施搞活资产运营和商品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对县(市)退出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或保护价收购任务少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要在集中管理、销售现有保护价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实行新老划断,可以取消购销企业资格,实行放开经营;也可以保留购销企业资格,允许其开展跨地区粮食收购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收购资金贷款。4、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理顺管理体制,对进行产权改造和转换经营机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和负债统一”的原则,积极参与企业负债的清算和资产的变现,确保信贷资金不流失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强监管、完备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加工或联营,促进顺价销售。关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2。
(二)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工作力度。1、按照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对1997年底粮食购销企业在职职工减员分流一半的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将粮食购销企业超定员的0.83万人减员分流到位。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盘活资产、自营加工、修旧利废、组织富余人员销粮等多种形式,开辟新的经营门路,扩大职工安置渠道,为下岗职工创造就业机会。3、要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岗人员管理,通过台帐控制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确保粮食购销企业人员不再增加。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工作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3。
(三)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1、继续推行“商品一条龙责任管理”办法,加强粮食收购、烘晒、加工、销售、储存过程中的商品管理,做到不降等、不亏库。2、完善“费用分环节定额管理”办法,确定先进合理的分环节定额基数,实行逐级承包的办法,控制费用总额不突破。3、制定企业扭亏增盈方案,强化工作责任制。改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以企业为单位,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当地政府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4、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变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不得兴办经营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方案由省粮食局制定下达。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逐级包干后,各行署、市、县(市)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粮食市长(专员、县长)负责制。具体要求:1、要保证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收购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中央储备粮轮换用粮。2、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超支部分由行署、市、县政府自己承担,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结余部分,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3、要切实把粮食职工纳入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当地财政要予以适当支持。4、要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它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并要信守合同,促进顺价销售。5、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6、要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二)各行署、市、县(市)政府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市长(专员、县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稳定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各地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四)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按照各地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1: 关于促进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为在严格执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粮食经营权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深化改革,搞活经营,促销压库,特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加工销售成品粮。对在本县(市)范围内销路好、有优质品牌的,多个粮食购销企业应进行联合加工销售,用一个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包装,以扩大优质品牌的加工销售量。实行联合加工销售的各购销企业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具体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农业发展银行和省粮食局批准后,方可施行。
二、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按“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与负债率在70%以下、设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有优质品牌的加工企业联合经营。银企共同负责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责任。具体由联营的双方企业提出申请,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经当地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政府作出承诺担保;上报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帐号审批后,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派人驻库、厂实施监管。
三、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农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收购或联合经营优质粮食和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粮食的合同,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促进优质粮食品牌和绿色食品粮油占领市场。对签订的订单合同,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单独提供收购贷款,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即由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农场)共同签订的订单合同,经县(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县(市)政府作出承诺担保后,报地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批,报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四、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优质粮食品牌和绿色食品粮油销售。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和收购优质品种、绿色食品标志的粮豆,农业发展银行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贷款支持。具体由粮食购销企业在新粮上市前1个月提出贷款申请,包括购粮品种、数量、价格和销售合同,以及贷款金额,经当地县(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当地政府担保,报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在接到各地的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依据市场行情,确定最高收购价格,核准收购资金贷款指标并及时下达。各申请贷款企业要认真做好申贷前的市场调查,用好贷款资金;当地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审批把关。
五、鼓励和支持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对经省政府确认的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在完备担保手续,交纳贷款抵押金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对其提供加工原料用粮,由龙头企业进行周转使用,支持其生产。其销售价格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比照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确定,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加工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由该企业上级公司向省农业发展银行出具资金担保后,当地政府向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推荐并承诺担保;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局开具粮源出库令。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凭省粮食局的出库令提供粮源。当地县(市)粮食局要监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核定数量拨付粮源;农业发展银行要监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款结算,确保资金的足额回笼。
(三)实行货款抵押金制度。经批准的龙头加工企业提出每批次购粮计划后,当即结交60%的货款,粮食购销企业出库100%的粮源,供加工企业使用,剩余40%粮款由龙头企业在3个月内与粮食购销企业结清,结清后继续按此办法运作。到期不结清,不再提供粮源,并由其上级公司负责结清40%粮款,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负责供粮的粮食购销企业及主管部门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要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六、支持和促进粮食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粮食购销企业利用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提供粮食销售价格等市场信息,沟通产销区关系,要在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省结算服务,促进粮食销售。
(一)产区粮食购销企业代销区收购粮食的,要同销区委托收购单位签订代购合同。凡销区委托收购单位将收购资金汇到产区农业发展银行的,产区农业发展银行要实行专户管理,及时代付粮款及相关费用,保证其资金安全;凡需要为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代垫收购资金的,凭产销区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的代购合同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信保证,产区农业发展银行可为销区粮食购销企业垫付其收购资金,待委托收购合同完成后,按“钱随粮走”的原则,实行农业发展银行省际间贷款此增彼减,产区收回相应的货垫收购资金。
(二)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到销区待机销售异地储存的,仍按省粮食局黑粮财[2000]21号文件和省农业发展银行黑农发行贷字[2001]82号文件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三)销区粮食购销企业代理产区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的,由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同销区粮食购销企业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在销区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临时结算帐户,待销货款回笼后,按“钱随粮走”的原则,由销区农业发展银行代为结算,并足额返回产区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农业发展银行要做好产销区间货款结算业务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产销区粮食购销企业联合经营的,要首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经营的方式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当地县(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报省备案。
七、继续实行收购费用垫付贷款政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由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发放收购费用垫付贷款,以保证敞开收购需要;鉴于顺价销售作价办法已做了调整,对农业发展银行垫付的收购费用贷款,由过去从顺价销售粮食的成本中收回,改为农业发展银行在职年内从财政拨补给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中收回,多贷多收、少贷少收、不贷不收;农业发展银行收回代垫的收购费用后,对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粮食每公斤作价成本调整为:收购价加0.02元综合利息,取消现行顺价销售作价成本中的0.06元经营费用;对粮食购销企业实现的销售利润资金实行5:5分成的办法,即50%归还农业发展银行,用于粮食购销企业支付当年无补贴来源的贷款利息,50%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费用,以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
八、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经营,促销压库的各项措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成立联合办公小组,一事一议、一企一议,集体审批。凡实行“以销定加、以效定加”联合经营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收购粮食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并落实规避风险的措施;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不得挪用收购资金购建设备或改建加工企业;对没有可靠经济效益、信誉不好、有市场风险的企业或项目,对没有落实信贷避险措施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不提供贷款。一经发现上述问题,除严肃查处当事人及粮食购销企业法人代表外,还要对企业进行严格的信贷制裁,同时追究农业发展银行监管不力的责任。
附件2: 关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
和经营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二、具体措施和办法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区别情况,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一)理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
1、对县(市)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收购根据价粮数量的变化,坚持合理流向和布局的原则适当合并,选择基础设施好、管理水平较高的予以保留,继续执行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资金封闭运行政策,确保对农民手中符合质量标准的保护价品种余粮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利益。对不再保留的粮食购销企业,通过调销、调整流向等措施,将粮食库存向保留的粮食购销企业集中后,实行信贷资产保全,放开经营。
2、对大中城市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的国家储备粮、保护价粮食库存和承担的保护价粮收购任务,通过调销、调整流向等措施,向本市区内基础设施条件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粮食购销企业集中,并做好管理和销售工作。对调整后不再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取消其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实行放开经营。
3、对县(市)退出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或保护价粮收购任务少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调销、调整流向等措施,将保护价粮等粮食库存向保留下来的粮食购销企业集并。对承担现有保护价粮食库存管理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粮食库存新老划断,专项管理并做好销售工作。对没有保护价粮收购和管理任务的,可以取消也可以保留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对取消资格的在严格信贷资产保全的基础上,实行放开经营。
(二)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
1、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由单一的收原粮、储原粮、卖原粮转为收、储、加、销一体化经营的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通过加工销售粮食;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负债少、设备先进、管理水平高的加工企业搞联合经营;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场(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积极开展优质粮食订单收购业务,按粮食品种和品质单储、单加、单销,逐步建立稳固的专品种粮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工基地。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实施优质品牌战略,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的路子,经销适销对路的产品,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占有率,逐步发展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
2、对取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放开经营的企业,在实行资产保全,妥善安置职工的基础上,允许采取租赁经营、扩大或改变商品经营范围、办有形市场等多种形式,搞活资产运营和商品经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0]53号)执行。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和负债统一”的原则,积极参与企业负债的清算和资产变现,确保信贷资产不流失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对县(市)退出保护价粮收购范围或保护价收购任务少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集中管理、销售现有保护价粮食库存,并实现新老划断的基础上,保留购销企业资格的,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进一步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非保护价粮食购销,既解决农民“卖粮难”,又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自己。农业发展银行要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收购资金贷款。此类企业,也要深化内部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机制,并充分利用购销企业的场地、设施进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也可以同农民(农场)开展联合经营,逐步发展成为放开经营的市场主体。
(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机制。理顺管理体制后重点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1、改革劳动用工制度。通过实行定岗定员,调整企业人员结构和组织结构,精简管理人员,充实营销队伍。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碎“铁交椅”、“铁饭碗”,建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机制。
2、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企业领导聘任制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打破干部职工身份界限,择优竞争上岗,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末位淘汰制。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企业内部劳务市场,实行职工待岗制。
3、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实行企业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激励工资制度,切实做到工资收入能增能减。
(四)加强信贷资金管理。
1、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在严格坚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的基础上,对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要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对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要认真执行“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鼓励和支持对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加工销售粮食,并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落实规避风险的措施。
2、对退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序列的企业,要从严监管,做好信贷资产保全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依法与企业签订资产保全协议,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抵偿债务。凡是涉及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成的粮食,债权债务关系出现改变的,要征得农业发展银行同意。防止企业逃废债务,防止信贷资金流失。
3、各地市、县级(市)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通过调销、调整流向等措施,将保护价粮等粮食库存向保留下来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集并,要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和负债统一”的原则,做好此增彼减贷款债务处理工作,防止资金被变相挤占挪用。一经发现资金流失,要在辖区内实行坚决的信贷制裁。
4、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掌握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减员增效等改革措施后核定的人员情况,防止带粮分流、带钱分流。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打碎“铁交椅”、“铁饭碗”,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5、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理顺管理体制,对取消粮食购销企业资格、放开经营企业的各项财政补贴进行全面清理,属于按政策规定欠补部分,要筹措资金尽快补足;属于超拨部分,要限期收回或转拨给其他粮食购销企业,以防止财政补贴流失。
三、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各行署、市、县(市)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粮食、体改、劳动保障、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拿出切合本地实际的 改革方案,做好推进实施工作。
(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类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制定的 改革方案具体实施,并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的干部,由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到难点企业进行面对面指导,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国家和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精神实质,广泛深入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化解矛盾,抓好稳定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可靠保证。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定岗定员的目标
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定岗定员、减员增效,确保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二、定岗定员的标准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以人均年粮食经营量(劳效)为标准。考虑设施状况改善、机械化程度提高、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和政策变化等因素,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标准在1998年基础上,按近几年来年粮食平均经营量分类型调整确定为:年经营量在10万吨以下的,最低劳效450吨/人・年;年经营量在10-15万吨的,最低劳效550吨/人・年;年经营量在15-20万吨的,最低劳效650吨/人・年;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最低劳效800/人・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省定最低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定岗定员标准。
三、定岗定员的原则
(一)坚持以责定岗,以岗定人,不得因人设岗。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按制度规定,实行持证上岗。
(二)定岗定员、人员分流实施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密程序,严肃纪律,通过竞争择优确定人员。
(四)实行定岗定员后,对在岗人员坚持“固定定员和动态定员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五)实行定岗定员后,企业粮食经营量增加的,不准再增加固定人员,在通过提高劳效来完成工作任务;企业粮食经营量逐年减少的,要继续裁减冗员。
四、按照理顺管理体制的要求,分类实施定岗定员
(一)对县(市)承担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定岗定员标准实施定岗定员,超员人员必须减下来。
(二)对大中城市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首先将现有的国家储备粮、保护价粮食库存和所承担的保护价粮收购任务向本市区基础设施条件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粮食购销企业集中,然后对承担国家储备粮、保护价粮库存管理和保护价粮收购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按定岗定员标准,重新定岗定员;对没有保护价粮收购任务和库存管理业务的企业,取消其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实行放开经营,人员整体转移,不列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范围。
(三)对县(市)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仍保留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并有保护价粮库存的企业,按定岗定员标准实施定岗定员,超员人员下岗分流。
五、加强定岗人员管理,遏止企业人员再度膨胀
(一)建立在岗人员台帐管理制度。省、地市、县(市)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对所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人员建立在岗人员台帐,录入微机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监控在岗人员变动情况。
(二)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依据在岗人员台帐数和标准工资额度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费用帐户中建立人员工资专户,确保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工资按时发放,控制企业人员增加。
(三)严把粮食购销企业进人关。各行署、市、县(市)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黑政发[1998]54号文件关于“要采取果断措施,做到粮食系统人员只出不进,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的规定,坚决控制粮食购销企业进人,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六、千方百计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组织下岗分流职工在与母体彻底分离、劳动关系转移的前提下,创办经济实体,扩大就业安置渠道。既可以围绕粮食行业的发展特点,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库房、专用线、门市房等设施,采取盘活资产、自营加工、修旧利废等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也可以结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促销压库,组织下岗人员加入销售队伍,开展粮油销售和中介服务,还可以开辟新的经营门路,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同时,要引导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七、切实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各行署、市、县(市)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减员增效,切实做好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没有纳入的必须纳入。对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努力筹措资金,所需资金不足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当地财政要给予适当支持。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稳步推进
(一)各行署、市、县(市)政府要组织当地粮食、劳动保障、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和把粮食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抓好推进落实。
(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稳妥地做好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工作。要在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坚决按政策办事,增强工作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坚决防止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偏亲向友等问题的发生,出现问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以确保定岗定员工作在稳定的秩序中顺利进行,切实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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