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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9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9-28
  • 【生效日期】2001-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1年9月28日自治区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3月底以前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将陆续届满。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在2002年3月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个别确有困难的,最迟应于2002年6月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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