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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1]39号
  • 【发布日期】2001-09-30
  • 【生效日期】2001-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川府发〔2001〕39号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我国基础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我国基础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基础教育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初步实现,基础教育各项改革逐步深入,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是,我省基础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对基础教育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匮乏、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严重、中小学危房面积较多;有的学校乱收费问题比较突出。我省基础教育存在的上述情况和突出问题,务必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实施“科教兴川”战略,实现四川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需要教育提供强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持,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农村义务教育是涉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是解决好我省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根本途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充分认识基础教育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具有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根据“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和“走创新之路,建教育强省”的总体要求,努力完成“十五”期间基础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
--坚持将“两基”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范围。全省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9.5%以上,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民族地区“两基”工作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委发〔2000〕53号,以下简称《十年行动计划》所提出的要求完成目标任务;已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的巩固工作,使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有较大发展。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左右,其中,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达到初中毕业生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力争80%以上的普通高中达到四川省普通高中办学的基本要求,建成200所左右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并将高中的部分学校建成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全省学前3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5%,学前1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5%。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 课程标准、教科书审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省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负责统筹规划当地基础教育的发展,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教育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负责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按法定程序开展教育集资,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农民为学校建设义务投工投劳。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依法承担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等责任,按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及其他学校所必需的用地等。

三、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要逐县核定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财政支出结构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职工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内起,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发放和管理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按规定上划到县。教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发放数额,由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予以确定。县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国库开设“工资专户”,并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划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上,优先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工资经费的监管。建立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于不能保证教职工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职工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省上要停止财政转移支付,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做好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合理安排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
用足用好已出台的各项筹资政策,依法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城市维护费和农业税附加要按规定比例安排用于教育。进一步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宾馆饭店教育费等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依法足额征收,并确保全部用于教育。农村乡(镇)统筹费中,应按规定比例和数额首先保证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学校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也可适当用于公用经费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实行农村“费改税”试点的地方,不再收取教育费附加。对因农村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今年内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分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别,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项目和标准。各县级人民政府在省定项目和标准范围之内,结合当地经济、教育等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各县、乡人民政府从2002年开始,要把核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中小学学杂费、书本费要根据维持学校正常运转需要的原则,由省级教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小学学杂费收入要全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地方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中小学收费资金,不得借地方税费名目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
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治理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按照《决定》精神,在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管和检查,实行年审计制度。每年由审计、监察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对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使用进行年度审计、监督,确保各项按规定收取的教育费用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及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造危房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在改造危房中负有主要责任。在中央和省实施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市(州)、县级政府要统筹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进行的集资,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积极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当地中小学危房改造。
各县、乡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学校建设和发展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基本设施建设资金,要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与当地人口变迁、城镇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所需的土地,应按规定实行行政划拨,并在建设收费上实行减免政策。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促进教育现代化,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地逐步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体育卫生、艺术、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等教育场地、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切实加强学校后勤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推进中小学校特别是普通高中后勤改革,建立强有力的学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

六、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因地制宜调整中小学布局,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的重点,努力解决“十五”期间学龄人口高峰期所面临的初中校舍、师资数量不足等突出矛盾,采取有力措施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依法保证初中学龄人口就学,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加强薄弱初中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义务教育示范学校,促使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
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根据省、市(州)的统筹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点。中小学布局调整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逐步推行,不搞一刀切。要充分考虑初中适龄人口入学高峰带来的入学需求,不能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生源较多、班额过大、校舍紧张的地方,要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建校舍,满足学生入学的需求。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的布局调整,要按照《十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在保证学生进得来、留得住的前提下,尽可能集中办学。
努力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发展普通高中教育。通过挖潜扩招、新建、高初中分设、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等措施扩大高中办学规模。激活公办学校运行机制,鼓励薄弱学校改制。举办普职沟通的综合高中。坚持普及与提高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加快薄弱高中建设步伐,努力办好示范性普通高中。要多渠道解决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投入问题,建立政府投入、受教育者适当分担、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的多渠道筹措高中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适当提高学费在成本中的比例。

七、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改制行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8〕96号)的规定进行。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中小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改制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根据成本分摊的原则,按照不同地区类别确定。要防止随意将农村校点改为民办的作法。
认真实施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逐步收回投资。
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制定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育。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可通过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探索企业中小学分离形式。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不得在中小学分离前未经当地政府同意擅自解散或变相解散所办中小学校。

八、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师教育体系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编制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编制标准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监督实施,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随着办学规模的变化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学校一律不得超编接收和招聘教职工。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
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合同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奖惩和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积极试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聘任。淡化学校行政级别,积极推行校长职级制。
完善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它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职前职后一体化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力争在“十五”期末基本完成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学院。
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大力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由行政部门、任职学校和教师个人“三个一点”构成的继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要依法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培养培训职能,统筹规划教师继续教育,纠正多头培训、重复培训的作法,切实减轻教师参训的经济负担。

九、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认真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15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转变思想,更新观念,确立正确的教育观、人生观,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进一步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推进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的改革。初中毕业考试要逐步过渡到学校自行组织进行,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要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制定并实施四川省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努力抓好优秀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成果的推广工作。
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逐步建立我省的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系。从2001年秋季开始,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确保从2005年秋季开始,全省中小学阶段各起始年级顺利实施新课程计划。省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同志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的“四川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及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切实加强对课程改革及实验工作的领导,落实课程改革及实验工作的组织、培训、经费等一系列有关政策措施,保证课程改革及实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加强领导,保障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实施“科教兴川”战略,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保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省政府将把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改造中小学危房、中小学生公用经费的安排落实等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市(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重要内容,实行必要的奖惩。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目标考核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人事、计划、文化、公安、国土、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民族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省上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对县(市、区)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估机制。“十五”期间,省政府将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基础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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