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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5-09
  • 【生效日期】2002-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五月九日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二年四月


国土资源部《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办法》精神,依法办理征地批准后各项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利益,保证各项建设顺利实施,保障社会稳定,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当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意见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确保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加快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客观要求;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务必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效地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我市已被列入全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紧密联系、加强合作、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二、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制度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本市范围内因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均应按《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行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书面公告制度。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征地公告工作与保障建设用地结合起来,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与保障农民利益结合起来,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征地公告程序合法、形式规范、内容真实可靠。

征用市区范围内即《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86号)确定的第一、第二层次土地的,由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具体落实“两公告”事务。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各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依据市政府统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以书面形式张贴于被征用土地所在乡(镇)或村组。各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认为所拟订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各区土地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经解释,当事人仍要求听证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征用宁政发[2000]86号文所述第三层次范围内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具体落实征地公告工作。

因未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引发争议的,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加强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征地批准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区、县政府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征地批后检查制度。每年年底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批准后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足额及时到位;被征地的农业人口安置是否落实等等。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征地批准后检查工作,特别是对征地补偿安置费使用和流向要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认真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信访所反映的征地问题

征地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性、政策性都很强,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宣传土地管理法,宣传国家、省和市的征地政策,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使被征地单位和群众了解法律规定,理解国家经济建设征用土地的必要性和严肃性,进而积极支持政府的征地工作。

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被征地单位和群众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并通过现场核实、联合办公、公文督办等形式,依照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对补偿安置政策适当、费用合法、发放及时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补偿安置政策不当、费用没有足额及时发放、程序不合法的,必须立即纠正;对发生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服从和服务于“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大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问题,努力解决问题。既要保证全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又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意见要求,本着依法和易操作的原则,抓紧研究我市征地公告实施办法,尽快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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