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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银行业同业协会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808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10-08
  • 【生效日期】2001-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银行业同业协会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银行业同业协会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试行办法

(2001年10月8日)

为有效抵制和制止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切实维护会员行的合法权益,营造黑龙江地区良好的金融环境,依照《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精神,根据黑龙江省银行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是指会员行的相关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等)具有偿还能力(指有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能力),却采取不正当手段,拒绝或逃避履行合同约定的偿债义务,造成会员行资产风险的行为。包括下列行式: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出售资产、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改革过程中,以资产重组、破产、废业宣布撤销等形式,未能清偿原有债务、或使原有债务悬空,危及会员行债权并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逃避会员行依照合同约定对其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利用在多家银行开户,隐瞒其经营收入、转移资金,拒绝提供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情况,危及会员行债权并可能造成损失的;
(三)因其他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危及会员行债权并可能造成损失的。

第二条 会员行对相关债务人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认为情节严重危及会员行资产安全的,有向协会举证报告,要求采取共同抵制措施的权利;多家会员行对同一债务人拥有债权时,由协会协调同业制裁行动。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维护会员行债权的常设工作机构。会员行内部须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及其责任人。

第三条 会员行对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债务人,认为应该采取共同抵制措施的,须正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并附下列资料:
(一)认定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基本事实和依据;
(二)会员行与相关债务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据、担保承诺、抵押或质押文件等相关原始资料的复印件;
(三)已通过诉讼方式审结的,须提供法院审判书的复印件;
(四)相关债务人属于股份制企业或上市公司的,须同时提供其主要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会员行对提供给协会的上述报告及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有法律责任,并须及时报告因具体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协会依法维护会员行权利,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受理会员行关于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报告。
协会为保护会员行权益,采取的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措施是:内部通报;发现警示通知;实施内部同业制裁行动;公开披露同业制裁行动。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同时报告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相关分支行。

第六条 协会内部通报的工作程序。
(一)协会收到各会员行要求抵制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债务人的报告(须同时注明采取何种抵制措施)后三周内,由秘书处进行审核,并将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债务人名单及其相关情况向全体会员行发出内部通报;
(二)各会员行收到内部通报后须立即转发所属机构,开始清理相关债务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情况,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清收银行债权,清理情况和采取措施应在四周内填写情况反馈表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发出警示通知的工作程序。
(一)秘书处根据会员行对内部通报反馈情况整理汇总确认,并与相关会员行进行协商,提出内部通报期满后会员行债权仍未落实,且数额较大,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情节严重的债务人名单提交会员行授权代表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进行讨论;
(二)联席会对上述各单位实行半数以上与会员行通过,确认拟向相关债务人发现警示通知的名单,经理事长批准后,办理以协会和相关会员行名义,向债务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警示通知由会员行送达相关债务人之日起一周内,要求债务人须依法纠正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否则承担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后果;
(四)相关会员行须将债务人对警示通知的反应和采取的措施在上述期限内填写情况反馈表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实行同业制裁行动的工作程序。
(一)秘书处根据相关债权行的反馈报告,将在警示通知期满后仍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债务人名单提交理事会,经理事会审查并超过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后,由协会向各会员行下达实施同业制裁行动的决定,并以协会和相关会员行名义向被制裁的相关债务人发出《实施同业制裁行动通知书》;
(二)各会员行须在接到决定后一周内转发所属机构通知执行;会员行所属机构须在接到上级行通知后当日实施制裁行动,并将被制裁的债务人在本行开立账户和存款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的上级行;相关会员行须将执行情况在二周内填写情况反馈表报告协会;
(三)同业制裁行动包括:通告全体会员行对被实施同业制裁的债务人不开新户、不办理各种融资业务、不办理对外支付;
(四)必要时,对被同业制裁的债务人中拖欠银行债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九条 终止同业制裁行动的工作程序。
(一)受到同业制裁的债务人按照约定偿还会员行全部债务后,或偿还部分债务、对余下债务制定偿还计划、且取得相关会员行一致意见后一周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会员行申请终止同业制裁;
(二)相关会员行在接到债务人申请一周内,须将终止同业制裁行动的申请正式报告协会(涉及多家会员行申报时,可由一家会员行主办,相关会员行必须签章);经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长批准后,由协会通报全体会员行终止同业制裁行动;
(三)属于被公开披露同业制裁的债务人在终止制裁时,除符合前款规定外,须向该债务人收取在媒体宣布终止制裁的广告费用(由申报终止制行动的会员行负责收取后划转协会)后,通过同一媒体,声明终止同业制裁行动。

第十条 会员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属于违约行为,须负有违约责任。协会将区分情节分别采取下列措施:口头批评;书面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报告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银行业同业协会发布执行,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20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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