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冀政〔2001〕56号2001年10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机制创新
(一)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上缴税收增加、确保增强企业活力、确保增加职工收入的前提下,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放开改制范围、改制主体和产权出让对象。到2003年,中型以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放开搞活。
(二)加大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的力度。今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市、县两级一般不再自办和新建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产权交易,实现资产互动和流动重组。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允许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者以自然人的身份持较多股份,允许企业职工、外商和社会其他投资者购买国有股权;集体企业改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将一定比例的净资产量化给职工;鼓励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允许非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国有企业。中型国有企业进行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改造,可执行我省小型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
(三)企业改制后,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保障股东及股东大会的权益;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实现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参照《河北省省管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冀政办函〔2001〕3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型企业的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四)重点扶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中小企业。积极创建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省经贸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中小企业退出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关闭、破产准备金,推进中小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或者依法实施破产。
(五)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按照省委五届八次会议提出的“力争到2005年全省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家”的要求,从2001年起,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培育和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作。选择一批成长型企业重点联系,在贷款、担保、项目贴息、创业资助和科技创新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在上市融资和申报国家技术创新基金上重点推荐,在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等方面重点指导。
(六)引导同一地区生产相同产品或产品处于上下游的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制止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帮助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按产品产业链建立合理稳定的协作关系,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包给中小企业,形成对大企业的专业化配套和专业化服务,实现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
三、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
(七)认真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发〔1999〕36号),鼓励中小企业向科技型转变,对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优先支持。充分利用省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资金和社会风险投资资金,为中小企业向科技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产权交易、转让及科技项目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和运行机制,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专业化配套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制定灵活有效的吸引人才、激励开发创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产业化经营特色。
(九)建立省、市两级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技术创新信息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产品的功能和性能,增加附加值,增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省级以上科技管理机关批准的高新技术,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实行股份期权。对企业开发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技术创新项目可由母体企业、项目主研人员、社会投资资金共同参股,创办新的项目公司。对经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允许提高年综合折旧率,加速折旧。
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引导、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十一)建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做为政府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导向资金,用于为国家项目配套和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十二)建立省、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注入、补偿机制,确保担保资金落实到位,扩大担保规模,适应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需求。
(十三)省经贸委、财政厅要研究建立省级中小企业创业资助资金,引导支持国家及省重点扶持的各种类型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十四)由省经贸委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开发新的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办法出台后,省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落实。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十五)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各金融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内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认真做好工作,改进完善服务项目和品种,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省内国有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信贷结构调整,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向政策性银行提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项目名单和贷款数额,争取政策性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的支持。
(十六)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省确定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省内商业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清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对省、市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可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适当扩大下浮幅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业、企业及产品,不予增加新贷款,逐步收回原有贷款。
(十七)鼓励中小企业加速对外开放、加强区域间的协作,通过产权和股权转让吸引国内外资金;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吸引民间资金。
(十八)积极鼓励和支持上市融资,由经贸部门组织建立优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育成制度,重点是优强企业的选择和判断;中小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前期策划及辅导;上市前相关业务操作知识的培训,信息披露所需的强化内部管理,以及适应保荐制度下的各中介机构的联系等,储备一批待机而出的优强企业。
六、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形成社会化服务网络
(十九)建立由综合服务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两个层次构成的服务体系。综合服务组织由各级经贸部门申办设立,在政府政策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扶持性等综合服务;专业服务组织要依法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服务体系侧重在信用担保、筹资融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领域为中小企业开展必要的服务。
(二十)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执业和监督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结合科技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
(二十一)建立省、市两级信用担保机构,形成国家、省、市三层次担保机构相衔接、担保资金匹配使用的服务网络。省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对市级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由经贸部门负责政策监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二十二)在企业自愿参加和确有必要的前提下,组织中小企业经营者到省外、国外考察、培训;举办和组织参加各种展销会、洽谈会进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论坛、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进行灵活多样的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素质和管理水平。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和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到中小企业建功立业。
七、转变政府职能,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十四)各级政府对涉及企业的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予以取消。继续清理有关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收费坚决予以取缔。定期组织对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依法治税,防止对中小企业征收过头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对中小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取消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全面清理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的地方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办理中小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一律依法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十五)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对符合自营进出口条件的中小企业,要加快办理有关手续,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
(二十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59号文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鼓励和促进各类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上;要结合实际,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重在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要打破所有制、地域的界限,为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成立全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对全省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各市、县要结合机构改革,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推动本市、县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二十七)本意见适用于省内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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