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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69号
  • 【发布日期】2001-10-24
  • 【生效日期】2001-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1〕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相继发生了杭州“6・26”和永嘉县“8・7”两起厂房倒塌重大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最近开展的全省城市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许多建设工程规划选址不当,建筑物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问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减少灾害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重庆市武隆县地质灾害事故人为责任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发〔2001〕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在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规划管理,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是防范建设工程发生地质灾害事故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实施《浙江省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2001年汛期防御地质灾害预案》,在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要组织协调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环保、电力、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对已查明的灾害危险点,必须将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各地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特别是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专业规划都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各地在编制、修编城市规划时,要认真进行城市勘察和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掌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用地的条件,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为编制城市规划提供技术资料。凡不具备可靠的城市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不得进行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区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城市规划区内存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应当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凡缺少符合要求的工程地质资料或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其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批准实施。目前尚不完备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抓紧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

三、从严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各地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依法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选址建设除地质灾害治理、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综合考虑地质灾害防治以及防洪、消防等多方面的因素。对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依据已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对勘察设计提出防范灾害的明确要求。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高度重视岩土工程勘察,切实做好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要严格控制高切坡、深开挖工程。所有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估。
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其他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附属工程,必须同时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不得核发权属登记证明。工程投入使用后,有关部门还要督促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对防护工程进行定期复查和跟踪监测,形成制度,落实措施。
要依法严格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严禁任何地区、部门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要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得以各种形式代替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

四、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整改排险工作
我省浙北地区与沿海平原地区都属软土地基,而山区又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易发区,做好灾害隐患的整改排险工作任务繁重。各地一定要认真吸取杭州“6・26”和永嘉“8・7”两起灾害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排除灾害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于检查中已发现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要随时掌握灾害隐患的发展趋势,并根据灾害的危险程度和评估情况,及时落实整改排险措施。
各地要加大对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要将宣传的重点放在山区农村,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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