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1〕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企业在推动我省经济增长、促进市场繁荣、促进社会稳定、方便群众生活、缓解就业压力、实现技术创新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取得较大发展,对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市场繁荣、保持社会稳定、方便群众生活、缓解就业压力、实现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适应西部大开发的迫切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结构调整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扶持科技创新型、城镇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商贸物流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逐步淘汰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
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实现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依靠技术进步、提高技术档次,走兼并、联合的路子,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增强企业竞争力。
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公司加农户的方式开发绿色产业,投资进入服务贸易业和商品零售、信息、旅游、交通运输、环保、生态、律师、会计、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产业和领域,采用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资产重组改造,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
(二)进一步改革前置审批制度,简化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对我省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对不适应改革发展,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予以取消。逐步推行登记设立、后置审核、重在过程监管的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开设立条件、简化注册手续,以减少创业成本和降低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
要积极对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易程序进行研究和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破产。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有关部门进行建立歇业督促、风险预警、债务重组和依法破产制度的试点。
(三)坚持发展大企业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以其“专、精、特、新”的优势与大企业进行专业合作,形成关联产业群体。鼓励大企业在专业化分工和市场化竞争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金、市场网络的支持,共求发展,形成大中小匹配、专业化互补的的企业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
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小企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公路、桥梁、水利、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四)鼓励和吸引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区域、不同生产要素形式的资产在我省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中小企业,形成宽松有序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科技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复退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到中小企业工作或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五)鼓励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中小工业企业向工业加工区集中。
二、鼓励技术创新
(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管理办法,管好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有条件的地、州、市,要尽快设立专门的科技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使基金的来源、使用、管理和考核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精神,办好省内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和科技人员到开发区内兴办企业和从事科研工作,使其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发挥作用。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结构优化为核心、以技术进步为支撑,发展中小企业。要支持中小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高传统产业。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八)允许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具有创造能力的人才资本(管理专长、技术专长)、有转化能力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科技成果)等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创办中小企业,其持股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净资产增值税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尤其是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职工所获得的股份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待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时,再按规定征收。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在改制后,可引入和推广年薪制。
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九)各级政府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或经营活动提供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科技型企业创新基金和技术改造基金,其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建设与发展;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也应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要简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十)鼓励中小企业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实现技术进步。各类中小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使用国产设备的,可享受以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废”利用企业、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并按照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标准所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一)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信用良好、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要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办法,放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
(十二)对有市场前景、信誉良好、能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金融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应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改善对中小企业的结算、汇兑、转帐、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十三)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改制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充分利用境内外证券市场,可经批准,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企业法人间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省外、国外资本进行改组改造。
凡属鼓励和扶持范围内的国有中小企业,可依据自身条件继续实施“退二进三”,盘活原用土地等存量资产,集中用于产业、产品升级,扩大分流职工渠道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十四)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增强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实行试点,逐步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的风险预警机制,对负债达到预警线、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中小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其变更和进行行业重组。
支持建立从事中小企业资产经营的公司,进行中小企业并购和重组,收购处置破产中小企业存量资产,实现社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经批准建立专门从事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公司,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进行各项投资。要对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严格把关,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各级政府部门不应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已建立的要限期脱钩。
五、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五)加快设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担保体系,扩充风险担保资金,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规范担保费率,完善风险担保与市场化运作机制,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可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含国有中小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小企业出资、中外合资和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措担保资金,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支持县(市、区)级政府或行业投资机构设立担保机构。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作为担保体系的重要补充,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十六)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州、市要尽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县(区、市)也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支持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
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各自独立评估,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和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会同财政、监察部门加强监管。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围绕中小企业发展,通过组织协调,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帮助构建以资金融通、信用评估、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要支持中小企业自愿设立同业公会等机构,使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和完善同业经营准则、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管,引导和规范协会成员的服务行为,实现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要围绕中小企业需求,积极拓展服务职能,努力提供公正、全面、有效的服务。
(十八)鼓励有关科研单位通过改制转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独立中介机构,针对服务对象调整科研方面和服务内容。
支持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工商联、商会等机构通过转让、联合、共同开发、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
(十九)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的试点,联系各类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和中介机构,运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通过存量资产调整、社会各方参与,吸引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技术、信息、市场、财务会计、法律等多方面服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向中小企业发布产业和政策信息,避免产业发展的盲目性。
(二十)鼓励和引导有关教育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咨询、管理咨询和职业技术培训。
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的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七、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十一)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认真清理阻碍和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创造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促进本地区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收费负担。在认真清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在设立、经营、注销过程中的缴费负担进行减免。坚决查处巧立名目的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要通过建卡立帐的方式,进行有效监控,定期检查对中小企业收费的状况,逐步取消以企业所有制确定收费标准的做法和实行按中小企业行业类别收费的办法,使中小企业的各项缴费负担降低到合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研究逐步取消县(市、区)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增容量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的办法。各级经贸委(局)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减负办,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公开曝光。要纠正有关行业性检查过多过滥的现象。
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有关部门和各类中介机构,要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减免执行。
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将部分产品、零配件、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原材料采购等用分包或招标方式,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提供给省内中小企业。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放宽限制,简化管理手续,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或参与我省中小企业的改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中小企业要实行政企分开,由企业出资者或出资人代表实施管理。企业注册地政府实现属地服务管理,协调中小企业与企业外部有关的经营及社会事务。各有关单位要取消非国有经济与国有经济在企业开办、土地使用、上市融资、进出口等方面的判别待遇。
有关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各类中小企业,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开展工会工作,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及时缴纳保险费。
建立由省经贸委、财税、科技、金融、工商、劳动、乡企等管理部门和各金融资产公司、工商联组成的贵州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研究提出本地区、本系统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二十五)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办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决策和政府工作提供准确信息。各中小企业要按照《统计法》规定,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如实填报统计资料,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运用先进统计手段,进行指标的采集、监测、分析、综合,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
(二十六)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并符合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外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均适用于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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