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第十九条修改为:“参加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的建筑企业,申报劳保基金时,应真实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虚报、冒领劳保基金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扣回多领的数额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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