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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 【发布日期】1999-11-22
  • 【生效日期】1999-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第十九条修改为:“参加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的建筑企业,申报劳保基金时,应真实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虚报、冒领劳保基金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扣回多领的数额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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