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贯彻国家计委“农村电网 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贯彻国家计委“农村电网
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计基础〔1999〕383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分为单项工程、各县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全省农网改造工程三个部分。
第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在完成后一个月内报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要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写出报告,说明理由,明确推迟验收的时间,但推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章 验收管理
第四条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管理。
1、项目法人负责对其所实施的农网改造单项工程(110KV、35KV输变电单项工程,以行政村10KV分支线,配变台区及以下低压配电网为一单项工程,独立的10KV主干线为一个单项工程,进行验收,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项目法人负责对其所实施的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完工后进行初(预)验收;
3、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项目法人已组织初(预)验收的基础上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接受国家计委的检查和监督;
4、省农网“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预验收;
5、完成全省农网改造工程预验收后,由省计委报请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以我省农网改造工程组织正式验收。
第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中所有存在问题,都要在报请国家计委验收前完成整改,正式验收后不遗留任何问题。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本省农网改造工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全部完成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后,可以报请国家验收。
第七条 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达到以下条件,可报请省级验收。
1、按省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全部完成,并已通过单项工程验收;
2、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全部完成;
3、实现县内城乡生活在用电同价。
第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可报请项目法人验收。
第四章 验收依据
第九条 报请国家验收的依据为:
1、国家计委批复我省的农网改造“两改一同价”方案;
2、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有关农网改造文件、通知和规定;
3、国家计委批准我省农网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4、省计委批准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文件。
第十条 省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省级验收的依据为:
1、省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及物委制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分解方案;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技术原则”;
3、各县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4、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及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依据:
1、项目法人批准的全部设计文件;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农网改造技术原则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按不同电压等级验收技术规范。
第五章 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国家对我省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报告;
2、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3、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
5、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批报告。
第十三条 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预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预验收报告;
2、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报告;
3、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4、项目法人对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5、项目法人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
6、农网改造专家组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7、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省农网“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2、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工程初(预)验收报告;
3、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工程实现了的规划实施效果分析报告;
4、乡镇电管站改革情况报告;
5、县城乡生活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6、全县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分析报告;
7、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8、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单项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单项工程的竣工报告(含竣工图);
2、单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报告;
3、单项工程的财务分析报告;
4、参建单位的报告:
①设计部门的全部设计文件;
②施工部门的工程质量报告(含设备和安装质量);
③监理部门的工程监理报告(35-110KV输变电工程)。
第六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验收主管单位接到报请验收或预验收报告后,要组织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或预验收、验收委员会要制定具体的验收或预验收大纲。
第十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验收或预验收工作均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验收委员会要重点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资金管理进行检查验收、省农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特别注意对各县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完成情况的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要对其验收或预验收的工程或项目提出正式验收或预验收意见、验收或预验收结论由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七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中发现程序不健全项目,以及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验收主管部门应随时了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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