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2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建设厅、省委编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改革开放办《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委编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改革开放办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四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应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省政府批准改革实施意见后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并按有关规定,一律与行政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二)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有关的法律、法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三)勘察设计单位有权自主选择经营管理模式与资产组织方式,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干预。
(四)体制改革时间从2002年1月1日开始,过渡期5年。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后的经营模式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
(一)具备条件的大型设计单位,应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项目管理、试车考核和融资能力的国际型的工程公司(EPC),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以其自身的专业技术、工程经验和项目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整个建设项目,开展“交钥匙”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
(二)大多数大中型设计单位可按国际通行的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的模式进行改组,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投资咨询、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职能,拓展采购、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职能,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为政府宏观决策和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中介咨询服务。
(三)小型设计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分别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咨询设计任务,提高专业化程度,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发展形成一批能对专项技术实施一条龙服务的专业化队伍。
(四)大型勘察单位的改革,可以按照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模式进行改造,开展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和治理业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还可分设测量公司、钻探公司、打井公司、勘察机具租赁公司和机修厂等,开拓市场,提高效益。
中型勘察单位可以实行技术层和劳务层分离,技术层改建为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劳务层和小型勘察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化的钻探公司、打井公司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
(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成建制进入业务密切联系的企业,国有企业可依据国家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2001〕257号)和财政部《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的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非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权益按财政(国资)部门的规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出售。
三、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后的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业务以外的工程承包或其他实业方面有较大发展,因单位发展需要而扩大经营规模的,可以吸纳其他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保留原有所有者权益,吸收其他投资(包括本单位职工投资),组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
条件适宜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可以通过本单位职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资产,也可通过本单位职工增资扩股,原则上不吸收外部资本。
以上三种形式需保留国有资产的,须明确原国有资产持股单位。
(四)合伙制
专业设计事务所等具有特殊性的咨询设计服务机构,可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即由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五)个人独资企业
专业设计事务所等具有特殊性的咨询设计服务机构,可采取个人独资形式,即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除上述形式外,改制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租赁、承包、出售等多种形式改制。
四、配套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后,享受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国办发〔2000〕71号文件、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国家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
(一)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
1.从2002年1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统筹层次,分别以2002年1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2年1月1日(不含)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对在2007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2002年1月当地企业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4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5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6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7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4.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5.2002年1月1日(不含)前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
6.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问题,比照省人事厅、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我省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中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1〕27号)的规定执行。
7.医疗保险
改企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前,医疗费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后,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改企前已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财政部门安排医疗经费的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在转制过渡期内,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8.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勘察设计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医疗费和1950年5月1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纳入同级“两费”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二)至2001年12月31日前,凡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勤人员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和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超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标准(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部分,由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时分流的富余人员,享受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
(三)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
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免征自电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征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等有关税费。
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研制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中清产核资工作应遵循“谁投资、准所有、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单位历年节余的应付工资、奖金、福利费,已有住房基金外未达标的住房补贴、建房补贴、提租补贴,单位实行货币分房应留资金,改企前由单位(已参加社会统筹的)支付的退休人员地区性补贴和过渡期应缴交的社会养老费,可作为负债在资产核定时予以扣除;允许企业经批准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生产经营性资产。
勘察设计单位所从事的是高风险职业,转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承担转制前及转制后本单位完成的勘察、设计的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赔偿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为此,应参照我省对金融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做法,以单位改企前5年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从净资产中补提单位勘察设计风险金,作为抗御风险基金。
风险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分红和改制时的入股资金。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置、国有股权管理等,参照省政府关于开发型科技机构实行企业转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和资金核定各个工作阶段,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既不侵蚀国家权益,又确保企业、单位资产财务真实可靠。
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举办的独资企业都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经批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合伙企业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的资产价值需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原则上国有资产从中小勘察设计单位退出。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单位的资产产权可向本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骨干、部分职工实施整体或划块转让。资产大于负债的,可以由购买方买断净资产。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积极鼓励勘察设计单位职工一次性买断国有净资产。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整体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获得10-20%的折扣优惠。
(六)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符合法定划拨目录的用地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之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当划拨土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时,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不得少于40%,分期不得超过3年。当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时,可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补交出让金或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对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民营企业或个私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的处置按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办理。
(七)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时,妥善处理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单位对职工分流安置应先整体改为企业并全部接受原单位职工后,再按现行企业用工管理规定,全面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用工制度。对转制后属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参股不控股的,原有全民所有制职工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转制企业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充分考虑勘察设计行业属技术密集型的特点,参照省、地方有关规定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济补偿金从企业净资产中列支,对未能竞争上岗的职工,在办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经济补偿金可变现提取。
净资产为负数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从企业改制后5年内税前利润给予弥补。
改企过渡期内职工调动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和现职人员的政治待遇。
(八)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时,
鼓励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企业职工持有企业股份,但不搞职工平均持股。
职工购股的资金。一是员工交纳现金,允许过渡期内付清;二是职工经济补偿金。
国有资产转让给职工的产权转让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勘察设计企业需要承担政府交办的社会公益性事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九)勘察设计单位(包括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同)改为企业后,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的5年内,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可附注原单位名称,或继续保留院所名称或原院所名称也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重新进行工商登记。
(十)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企业办法进行。
1、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效挂钩方案应按国家规定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实行“两低于”(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量的办法或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改为企业后,在贯彻“两低于”的前提下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税收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2、积极探索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收入分配形式,在依据国家法规政策进行规范运作基础上,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企中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改企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具体参照建设〔2001〕102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改企任务的单位,在2004年年检时将其现有的勘察设计资质降为临时资质。
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未实行改企的单位不准进入勘察设计市场承接任务。
(十二)其它
1、各级财政、计划、经贸、科技部门对改企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要优先考虑安排贷款贴息。各类金融机构要在信贷上大力支持改企勘察设计单位。要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后,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国际工程总承包和境外设计咨询权,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扶持,可按科研单位审核条件授予相应的工程设备材料进出口权,并在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2、体制改革期间,勘察设计单位的现有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改企工作尚未完全到位前,日常工作仍以原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改企后有关部门或政府机构不得随意向这些单位安置人员,平调资产,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3、改企前事业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职工,改企后继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五、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省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勘察设计机构改企转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以及勘察设计机构转制方案的审定、批复工作。省建设厅作为组长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并会同计划、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物价、税务、工商、国土、经贸及原勘察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的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省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协调小组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密切配合,特事特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支持勘察设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继续关心和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建设与发展。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方案,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商勘察设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即转为科技型企业,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序列。
(三)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要紧紧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立足改革,着眼发展,确保稳定,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周密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订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做好过细的工作,如期完成改制任务。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在闽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关政策参照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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