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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1]126号
  • 【发布日期】2001-11-22
  • 【生效日期】2001-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办〔2001〕126号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含因病等提前退休、退职,下同)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工作,对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退休、退职法规和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退休、退职法规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除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外,不得开口子,放宽条件,提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加强和完善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工作。对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事部门在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后,要及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搞好衔接,确保退休、退职人员及时领到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提请人事部门复审,人事部门应进行重新审核,必要时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工作的监督检查,除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外,凡到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省人事厅要组织对各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按退休、退职政策和程序审批的,要责令其予以纠正,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对于在退休、退职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的政策规定和程序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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