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 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
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1〕8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
(自治区旅游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作为广西的优势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促进对外开放、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水平、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我区发展特色旅游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为抓住机遇,实现我区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尽快将我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一流、驰名中外的旅游先进省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结合广西旅游业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旅游经济思想、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的精神,紧抓西部大开发机遇,用足用好西部大开发政策,以特色资源为依托,市场为导向,以山水、滨海、边关、民族风情为重点,围绕“四区一带一龙头”的总体布局,大力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和精品,不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积极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进一步推进旅游业的对外开放,着力提高旅游业服务质量,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大旅游,建设大产业,丰富大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构筑起我区开放带动型的特色旅游产业体系,促进相关产业共同发展,使旅游业实现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增长型转变,将我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一流、驰名中外的旅游先进省区。
二、工作重点
(一)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我区目前已开通运营的国际航线,增加上座率;完善和开通我区至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以及至美洲、欧洲、澳大利亚航线;开通南宁至全国各省会城市航线,增开区内以及区内到区外的国内支线航线。筹建广西独立经营的航空企业。对新开通的国际航线在经营初期,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扶持航空交通业的发展。加快南(宁)凭(祥)等我区主干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快重点旅游市、县、重点旅游景区和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二级公路建设和改造,形成通畅的旅游交通网络。开通桂林至越南下龙湾的国际旅游专列,营运好南昆旅游专列,开通更多全国各省区与我区间的双向旅游专列。逐步完善北海至越南下龙湾的海上航线和香港(澳门)--广州--梧州内河旅游航线。加快北海和防城港旅游码头建设,完善口岸基础设施,提高通关能力。改善旅游交通配套条件,完善区内各机场的设施和服务功能,提高档次。建立和完善铁路旅客异地预售票系统,改善列车、车站服务设施。在旅游公路沿线增设符合国际标准的交通标志牌、标线等安全设施,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游客安全。加快高速专用公路、旅游区(点)停车场和城市旅游车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旅游车船营运管理和做好服务工作。
(二)狠抓特色旅游产品建设。在“十五”期间集中力量开发建设一批世界级的、有强烈震撼力和吸引力的特色旅游产品,抢占21世纪中国旅游业的制高点。加快建设和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中提出的5大旅游线路和10大旅游精品;近期重点抓好广西旅游信息传播中心、漓江补水、南宁青秀山、北海银滩西部景区、大新德天瀑布、乐业大石围天坑群、昭平黄姚古镇等特色旅游项目的建设和完善。稳妥实施“三区”开发战略,加快旅游建设创新工程。规划建设和申报一批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新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在完善提高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基础上,争取创建新的国家旅游度假区。调整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在改造提高观光型旅游产品的同时,着力开发商务旅游、会议旅游、节庆旅游、度假休闲旅游、生态旅游、特种旅游等旅游新产品,从总体上增强我区特色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延长客人停留时间,为提高旅游经济效益创造条件。积极争创国家A级(各等级)旅游区(点),努力提高旅游区(点)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突出建设一批重点旅游市县,努力培育7个新的旅游城市增长极。结合城镇化建设推进旅游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旅游功能和吸引力。积极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广西优秀旅游县(市)”活动,争创桂林、南宁、北海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努力培育和完善除桂林以外的南宁、北海、柳州、梧州、玉林、防城港(东兴)、凭祥七个新的旅游城市增长极。调整优化客源结构,构建以重点客源市场为主的多元化市场格局。大力开发中越边境旅游市场,使边境旅游逐渐成为广西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
(四)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加强旅游客源市场分析与结构研究,明确客源市场定位,创新宣传促销手段,对重点入境旅游客源市场深入实施叠加式宣传促销活动,巩固、扩大传统海外客源市场,积极培育开拓新的海外客源市场。进一步做好国内旅游市场宣传促销工作,对周边省区市及国内主要客源地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促销,特别要加强对广东等周边重点客源市场的促销。加强市场开发的策划创意,做好重大促销活动的策划和组织,积极争取规格高,宣传影响大、效果好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大型活动在广西举行,系统地推出广西有特色的民间民俗节庆活动或特种旅游项目。
(五)努力推进旅游企业改革。建立规范有序的旅行社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改革旅行社的管理办法。对旅游涉外饭店要加快星评步伐,大力推行“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现代酒店管理模式,努力提高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各类旅游企业要加强对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学习、了解和掌握,趋利避害,抓紧适应;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业发展,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现有旅游企业,促使旅游企业进行机制创新,提高竞争能力。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并通过资产重组,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企业集团并争取上市。推进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发挥其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市场中介作用。
(六)大力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旅游商品开发要突出特色,充分反映我区秀丽的山水风光、古朴的民族风情和深厚的历史文化。邮政部门要设计一批体现我区民族特色的邮品;各级经贸委、民委要积极指导壮、瑶、苗、侗、京等少数民族旅游商品的开发;轻工、纺织、电子、食品行业要结合自身特点,研制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农业、林业、园林、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开发生态旅游商品;各旅游区(点)要积极开发体现本旅游区(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在桂林、南宁、北海等城市建立旅游商品批发销售市场。在重点旅游市县和旅游区设立旅游购物中心。
(七)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旅游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严格保护公路、铁路沿线和江河、湖海沿岸的植被山体和岸线,坚决取缔在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内的所有采石、取土和采矿活动。海堤、河堤建设要与旅游景区(点)建设和景观保护相结合。在旅游景区(点)附近地区,严禁开办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并对已有的污染企业限期“关、停、并、转、迁”。加强旅游景区的环境管理,推动旅游景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对文物古迹古镇等人文历史资源,划分保护范围,实行分级保护;对少数民族风情,应保持其质朴自然的风格,把现代化与民族化有机结合起来,防止过分商业化和庸俗化的倾向。
(八)加快旅游科教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和开发高科技旅游项目,提高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科技含量。加强旅游科研工作,把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建设成为培养中高级旅游管理人才、旅游工艺品设计人才基地和旅游科研中心。建立与国际联网的广西旅游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旅游开发促销、服务、项目招商以及统计、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健全旅游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选送优秀旅游人才出国培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旅游专业人员队伍。尽快完善各类旅游人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制度。抓好培训基地建设,增加旅游专业教育机构,将区内一批职业中学改造成为旅游中专,将桂林旅专尽快发展成为高等旅游院校。大力培养、引进各类旅游专业人才,建立吸引人才的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用好现有人才,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聪明才智。
(九)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和旅游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加大依法治旅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建立依法行政规范,提高执法水平,搞好执法监督,发挥各级旅游质监队伍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加大旅游市场整治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及时处理旅游投诉,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与旅游部门通力合作,搞好旅游市场的综合治理,坚决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在旅游区(点)、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逐步实施国家标准。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强化旅游安全意识,认真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节假日旅游高峰期重点旅游区(点)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和紧急救援工作,确保旅游安全。
三、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深入推进政府主导型发展旅游业战略。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职能。加强地区和部门合作,实行产业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象抓农业、工业和外经贸那样真正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经济产业来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旅游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旅游产业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各地进行旅游区(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均应符合全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性旅游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性规划,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没有经过规划论证的旅游项目,不得盲目开工建设。认真搞好重点旅游区(点)的规划设计,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加强对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的管理,避免低水平、近距离重复建设,杜绝破坏性开发行为。
(三)着力改善旅游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旅游投资软环境。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各种贷款资金投资我区旅游项目,只要项目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其它有关专业性规划及产业布局,均应简化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实行项目备案制。相关职能部门(如计划、建设、文化、林业、园林、水利、环保等)对项目建设应给予大力扶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跟踪协调服务。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在我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经营旅游业的中外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态旅游、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旅游公路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列入全区重点建设的特色旅游项目用地,放宽土地使用限制,优惠征收土地使用费和房产税。对外商投资的旅游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利用荒山、荒地、沼泽地、滨海荒滩等进行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依据国家物价政策和市场供求关系,科学合理地自主定价,理顺旅游价格关系。西部地区省际间及我区内航空支线票价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对旅行社包租、包乘的非定期定时开行的旅客列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旅游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休闲娱乐场所的旅游价格,在物价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政策性指导下,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运用旅游区(点)票价调节旅游淡旺季的游客流量,缓解游客过于集中对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压力。清理现行各种不合理收费,整顿旅游价格秩序,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和恶性削价竞争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参照有形商品出口贸易补贴、退税等政策,对旅游创汇多的旅游企业,给予创汇补贴或税收优惠,充分调动旅游企业的创汇积极性。
(四)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积极争取国务院对我区桂林给予22国144小时免签证待遇和在南宁、北海、梧州、防城港、凭祥等重点旅游城市入境的海外旅游者给予落地签证待遇。放宽海外游客入境条件,继续改进口岸查验工作。在凭祥、东兴、靖西等主要中越边境旅游县(市)实行便捷的出入境政策,简化有关手续,降低有关费用,促进我区边境旅游业的加快发展。继续加强同港澳台、越南、泰国等地区和国家的旅游合作。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我区旅游基础设施、特色旅游资源的开发,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商兴办旅行社和道路、水路旅游运输企业。稳妥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饭店和其它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市场。
(五)加大旅游投入力度,广开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旅游投融资机制,在“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广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设立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与有偿使用。允许从旅游企业征缴的税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作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内外各种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旅游国债、国家旅游发展基金、有关专项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优惠贷款等多种形式资金用于我区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认真搞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包装,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实行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制度。积极开展以BOT、TOT等方式利用外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外旅游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股票市场融资,支持旅游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允许重点特色旅游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外国优惠贷款的比例,对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和高级宾馆、酒店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努力拓展旅游消费信贷业务,放宽对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建设贷款的条件,对市场潜力大、预期效益可观的旅游项目,在贷款时予以优先考虑安排,对旅游企业的流动资金给予积极支持。继续坚持“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通过民间筹资入股、以工顶股、以工折股等形式开发旅游项目。建立旅游宣传促销经费来源良性循环机制,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要安排适量的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通过合理渠道筹措一定费用作为旅游宣传促销专项工作经费,以此逐步建立起旅游宣传经费来源良性循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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