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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 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8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1]154号
  • 【发布日期】2001-11-26
  • 【生效日期】2001-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 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
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全省专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一号工程”,促进技术创新,切实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现就全市专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专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和推动技术创新,规范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利工作对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作用,以及加强专利工作对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维护经济秩序、推进科教兴市“一号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专利工作列入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科技和专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强化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专利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划,广泛深入地开展专利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专利宣传工作要结合我市科教兴市“一号工程”的实施,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重点宣传在实施“一号工程”中运用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典型事例和案例,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有关专利(知识产权)的规则。
加大培训工作力度。要把专利(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列为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特别是各级政府行政领导、企事业单位领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专利(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在较短时间内,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

三、企事业单位要运用市场机制,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部门应把专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在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论证分析,查明该项技术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重复研究并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完成后,可能涉及公开之前,凡具备申请专利条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凡具有良好的国外市场前景,适宜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外国专利。要将专利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评价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四、推进专利技术实施,努力实现产业化。促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实行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也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实现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要优先列入市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计划,优先列为省、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专利技术的转让和许可实施,应当按照《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管理和认定登记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和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

五、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专利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或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定期举办或组织企事业单位参加专利技术交流和成果展示,组织开展优秀专利评选活动,并对已实施的优秀专利给予奖励。同时,要把授权专利的数量及质量作为评定科技人员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在从事发明创造及专利技术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评定技术职务时可破格晋升。在评定和晋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时,发明专利公告说明书视同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中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科技企业,但科技人员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积极鼓励并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提高专利技术的层次和水平。技术创新项目要以取得专利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发明专利可直接推荐参评省、市科学技术奖。同等条件下,对拥有发明专利权的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市专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要给予资助,对授权发明给予奖励。全市范围内首次应用发明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经核准,可享受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

七、明确科技计划中专利的归属权。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专利归属政策,除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可以归承担单位所有。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应当以独立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该项目技术领域专利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专利检索报告。

八、积极推进信息化进程,充分发挥专利信息资源的作用。着力加快专利 信息化建设,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有效利用,为实现技术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创造有利条件。建立中国专利信息网宁波站,推动专利信息的利用,为研究开发、生产和市场营销提供技术、法律信息。逐步建立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及支柱行业专利数据库,提供为经济、科技、产业部门制定政策以及企事业技术创新进行查询的专利信息查询系统。进一步推动企业和行业的专利分析、预测和专利战略研究工作。

九、加强专利执法,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加大专利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以及严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专利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专利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严加惩处。公安、工商、技监、海关、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专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共同为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鼓励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健全专利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和发展股份制、合伙制形式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提高专利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业行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要进一步面向企业、面向市场、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十一、开展专利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专利管理和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处理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专利(知识产权)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专利纠纷,对国外投资者、合作者及外国企业的中国专利权提供有效保护。企事业单位在对外合作研究开发、合办研发机构,进行信息交流、科技考察、学术会议、科技展览、技术贸易等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中,要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十二、推动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的开展。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是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发明协会在推动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乐于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十三、增加对专利工作的投入。市财政今年安排100万专利专项资金,以后逐年递增,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和附加值大、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的实施资助,同时,兼顾专利保护、宣传、奖励、培训等其他专利工作。县(市)、区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安排经费作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增强地方科技和经济竞争力。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技术创新中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

十四、加强专利管理机构建设。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的要求,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县(市)、区应尽快建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能,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努力形成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协调运作的机制。已成立专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实力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效率,做好各项工作。

十五、抓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正式确定我市为全国二十家专利试点城市之一,要充分重视城市专利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借鉴兄弟城市的经验,积极探索和开拓专利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领域,发挥专利工作在推进技术创新和实施科教兴市“一号工程”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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