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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价商[2001]045号
  • 【发布日期】2001-11-27
  • 【生效日期】2001-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2001年11月27日沪价商[2001]045号)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沪住保(2001)39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你公司一年来运行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担保费收取标准
(一)费率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担保费率为1‰;
(二)计费公式
担保费=贷款期年初贷款本息余额之和×担保费率。

二、收取方式
担保费在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时一次性收取。

三、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四、本标准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每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速算额(元)

附: 每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速算额(元)


 
贷款年限 速算额
1 9.9
2 14.7
3 19.7
4 24.7
5 29.7
6 35.3
7 40.2
8 45.5
9 50.4
10 54.9
11 60.2
12 65.4
13 70.7
14 76.0
15 81.2
16 86.0
17 91.2
18 96.0
19 101.3
20 105.3
21 107.9
22 113.0
23 118.1
24 123.2
25 128.3
26 133.5
27 138.7
28 143.9
29 149.2
30 154.3

备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担保费率以1‰为基数,考虑到担保费在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的因素,借款期限1--10年,贴现率5%;11--20年,贴现率6%;21--30年,贴现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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