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2001]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精神,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目前我省仍有相当数量的城市贫困人口未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保障城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周围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二、密切配合,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森工、农垦、矿山等企业的贫困职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任何地方不得以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类型或所有制不同等理由,将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员遗漏在最低生活保障之外。当前,要把我省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工作重点,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坚决克服按非农业人口比例测算保障对象人数等简单化的办法,尽快将所有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做好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保障对象的就业、收入状况,做好多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及水、电、煤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在全省形成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省政府决定增加省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用于对贫困地区、财政困难地区及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大负担重地区的补助。地方各级政府也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民政部门要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财政部门要把所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纳入社会保障补助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保证保障资金及时划拨、足额到位,要坚决杜绝只用上级补助资金,虚列本级预算现象的发生。各地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健康发展。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机构建设,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础,具体承担着入户调查、收入核实、张榜公布、保障金发放等项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机构建设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配备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经费。要努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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