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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1]127号
  • 【发布日期】2001-12-25
  • 【生效日期】2001-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27号2001年12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广大投保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严明工作纪律。 各市、县、区要坚决执行中、省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保费资金在县、经济风险在县、管理责任在县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要严格管理制度,严明工作纪律。谁管基金,就由谁承担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谁运营基金,就由谁承担经济风险,保证基金安全;谁乱用基金造成损失,就由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实行专户管理,规范管理行为。 2002年3月底前,各市、县、区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仍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年复利2.5%执行。
农保基金只能在银行专户储户或购买国债,严禁任何形式的投资、拆借、挪用、抵押贷款等违规行为。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用农保基金购买地方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建设债券,不得在城乡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存款,不得跨市、县、区存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储存大笔农保基金的,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调查和评估,防止资不抵债造成新的损失。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继续执行民政部门原建立的会计帐务和核算制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月、季、年度对帐制度,分别向上级部门报送农保基金管理运营报表。

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清收违规和风险隐患基金。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安全,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坚决清理和回收各种违规基金和风险隐患基金。对已发生的违规基金和风险隐患基金,要组织民政、财政和公检法部门抓紧清收,限期收回。对因违规操作已造成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做出严肃处理。从即日起,停止以任何形式用保费支付工资和各种费用。对编制内的市、县、区农保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及所需费用,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发;非在编人员(含乡镇代办人员)一律清退。

四、确保到期农保基金的如期兑付。 对已经到期的参保人申请兑付农保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进行兑付,严禁优亲厚友、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确保把每一笔养老保险金及时如数发放到投保人手中。可适当放宽兑付面。对投保金额不足百元,已到领取年龄的投保人,其养老保险金可按一次性支付处理;对因灾、因病和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投保人,可按一次性退保处理。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保基金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认识做好农保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农保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并解决好地市农保管理机构和县级农保经办机构的归属问题,稳定机构,稳定人心。要组织民政、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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