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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14号
  • 【发布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内政办字〔2003〕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思路、新举措,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全区政府系统上报的各类政务信息,指导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综合、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结合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地区、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工作任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正常开展,实现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处理和传递。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政府及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八条 上报政务信息内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政务动态,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
(七)重要的社会、经济、科教、体改及思想动态和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上级政府要求报送的信息。
第九条 上报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真实可靠,重大信息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
(三)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必要时连续上报;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制度;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每日要情》、《领导阅件》等信息载体,为自治区领导提供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创办信息刊物,为本级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设立专门信息机构或指定专门的信息工作人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政务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保守秘密的前提下,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
(一)信息报送要点发布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一段时期内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报送信息参考要点,供各地区、各部门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
(二)重要信息约稿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视工作需要,通过信息约稿方式,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约稿,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对各盟市、厅局及信息直报点报送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对连续两个月以上未报信息的单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
(四)信息报送审签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五)上报信息考评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向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及采用情况,按照统一的计分办法进行考评和奖励。
(六)好信息评选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所采用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其中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评为好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七)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建立调训制度,选调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工作骨干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参与工作,进行培训。
(八)信息工作会议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定期召开由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参加的信息工作会议或座谈会,通报情况,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定期检查,兑现奖惩。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十四条 自治区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时限要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允许信息工作人员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参加调研,充分调动政务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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