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 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
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2001]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促进制度创新,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3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去年以来,我省对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2000年12月,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进行了规范,部分市也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必须看到,当前行政审批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一些部门的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过细,特别是涉及企业、市场行为的审批事项还较多,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一些属于宏观调控、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本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却没有管好;还有一部分审批事项缺乏明确的标准、条件、时限及操作规程,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缺乏透明度,审批方式有待改进;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省政府有关部门仍管了不少应由下级政府及部门管理的审批事项;有的审批事项重复审批、交叉审批;各有关部门普通重视审批、忽视监管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政党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完善,不利于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政府部门的高效运作和公正廉洁。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切实改进机关干部作风,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完善行政审批行为。通过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理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使我省各级政府进一步改进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手段,摆脱一般性的审批事务,使政府管理工作重心从日常行政审批向依法监管转变;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督,努力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制度创新,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政府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设立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1)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2)对依据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对其中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事项,按立法程序修改或建议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取消或者改进审批方式;(3)对依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凡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都应予以取消。(4)省政府各部门(单位)自行设定或擅自扩大权限、范围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凡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取消的审批项目,我省各级均应取消相应的审批;(5)今后确需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从严、从紧并经充分论证后,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文件予以规定。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合理原则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省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的准入与退出
1、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划和要求,进一步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安全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需保留审批外,其它行业应在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由投资者自主决定进出。
2、规范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除少数特殊行业仍需采取审批或审核制外,其余一律采取核准制办法进行管理;省级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它一律取消。
3、进一步减少前置审批,对部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在企业注册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
4、放宽律师、会计、审计、评估、代理等社会服务、咨询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明确市场准入的资格、条件,原则上改审批制为核准制。
(二)规范和完善市场主体培育管理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要求,明确产业扶持的政策和条件。对高新技术、环保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在资金、技术、税收、土地的扶持上,要明确扶持的条件、标准、规模和要求,推行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
2、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属于企业自主权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改由企业依法自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监督。
3、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严格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政府审批的方式来分配。
4、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产品和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物资的企业外,其它的企业年检予以取消。凡需分别向多个部门申报的企业年检项目,除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或需现场检查之外,实行合并联检,由一个部门主检,其它部门参检的办法。
5、对个人技术资格和企业技术资格、资质的考核和认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属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外,其余事项全部实行核准制。个人、企业的技术资格、资质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应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考核、认定和管理,目前行业协会不健全、不规范的,原则上应在一年内调整完毕。
(三)改进政府宏观管理
1、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保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对限额以下、企业投资的一般竞争性项目,政府主要通过制订、实施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予以引导,不再进行投资决策审批,仅对项目的土地、水、森林等资源使用和环保等外部条件进行管理。
2、保留财政支出项目和政府基金支出项目的审批管理,但要完善审批、监督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投资效益。
3、加强对特殊、垄断性行业和社会公益性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定价目录,并实行严格管理。对其中涉及面广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全面推行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严格审核成本,科学合理核定价格、收费标准。凡是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放开由市场自我调节,政府根据需要只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制定市场指导价或参考价,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其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对涉及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审批事项,实行严格管理。
(四)改善企业投资环境
1、对现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健全收费管理办法,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
2、对省外企业进入我省市场不再实施投资资格的审批和认定。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事务的管理
1、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管理事项,依法进行管理。
2、对涉及公共服务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保健、新闻出版、社会保障等事项的管理,属政府行为和义务功能领域应继续加强审批管理;属市场行为和经营性领域,除国家明令限制外,应逐步取消审批,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并加强日常监督。
3、对涉及社会发展事务的管理,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把一些微观的管理事项,转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进行管理,政府依法实行监督。
(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1、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包括不需要省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均予下放,取消省级审批;凡是既可以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市州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或由省政府委托各市州代管。
2、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关系,实行部门主审制。对多个部门审批的相同或相近的事项,能合并到一个部门审批的尽可能合并;对关联度大的事项,采取向一个部门申报,并由其主审、其他部门参与审核的办法;对与本部门职能不相符合的审批事项,如仍需保留,要调整到职能相应的部门进行管理。
3、改进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登记程序。
4、推行“窗口式审批”。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特别是一些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的部门要建立窗口式统一接办制度。审批业务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处室的,要规范内部业务流程,规定审查时限。各市州特别是县(市)要普遍推行“窗口式审批”和建立集中办公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
(七)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审批监督机制
1、制定详细的审批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必须对每项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有关事项,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要严格规定审批时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了审批时限的,我省只能缩短,不应处长。
2、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每一审批事项都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杜绝个人越权审批;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
3、建立经常性的审批监督检查制度。监察部门应加大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4、建立行政审批举报和质询制度。通过开通举报热线电话、设立举报箱和网上投诉网址,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举报制度;对群众普遍反映的行政审批热点问题,开展行风评议,进行社会质询。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1年12月下旬至2002年3月底)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参加这次改革的范围是: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州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对本部门(单位)和市州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对原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按这次改革的要求重新清理(上次改革中遗漏上报的审批事项要按规定同时清理),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按照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清理出来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研究,统一填表,提出保留、下放、取消的具体意见。
第二阶段:(2002年4月至5月)研究、审核、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由省审改办对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单位)协商后,将审核意见报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各市州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的研究、审核、确定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审改办负责处理,省审改办负责指导监督。
第三阶段:(2002年6月)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由省审改办编制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审批项目处理,按立法程序修订后公布,涉及修订“三定”方案的处理,由省编办及时进行调整。
各市州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按各自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原则经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地予以公布,并报省审改办备案。
第四阶段:(2002年7月至8月)制定监督制约措施。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逐项制定、公布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我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在具体实施步骤的安排上,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进行。但整体工作必须在2002年9月底前结束。
五、工作要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工作上,要按照统一要求、分别处理、抓紧完善、加强监督的方法进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思想认识要到位。掌管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考虑问题,首先考虑自己要负什么责任,而不是一味维护部门利益。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具体抓,作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省政府部门(单位)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各市州要注意与省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已明确取消的,各市州必须取消;下放给市州、县(市、区)审批的,要继续实行,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三要注重改革质量。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要有数量和比例的要求,但是不能简单地把数量和比例作为衡量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看是否通过改革实现了制度创新。判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关键是看应该减的是否减下来了,应该保留的是否加强了监督,应该作其他处理的,是否进行了妥善处理。在审批项目清理过程中,对每一项应该取消的审批事项都要提出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将取消审批项目与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结合起来。要把减少审批的随意性与建立规范运作的机制结合起来。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对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事项,要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科学决策。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实行政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结合政务公开,提高审批透明度,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制度,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使改革深入人心,取信于民。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务求工作实效,反对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增加审批条件,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管审批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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