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 转变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
转变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宽松的外部环境,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为国有经济的调整与重组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按照公开透明和依法登记的原则,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以外,设立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增设企业注册的审批事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依法规范登记行为,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二)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加快我省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步伐。遵循世贸组织的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管理制度,对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来我省投资,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行业以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依法从快办理营业执照。
(三)支持国有经济进入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主要领域,引导国有经济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经营一般竞争性行业并允许其控股。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联营、承包租赁等方式,兼并、收购亏损和破产的中小国有企业。
(四)贯彻分类指导方针,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中外合资和相互持股等形式实行股份制。帮助企业做好上市公司资产购并、优化组合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具有一定竞争能力,属于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和社会服务型的国有中小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帮助其改建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以增强实力,加快发展。对产品无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炼钢、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中小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关闭。
(五)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发展和壮大经济规模。新设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达到3户以上的,可允许母公司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待条件完善后再履行集团登记手续。要引导中小企业加入企业集团,通过契约关系成为企业集团成员,形成与企业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经企业集团同意,中小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号。
对原有企业集团,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为集团有限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核心企业改制暂时有困难的,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营机制,逐步进行规范。
二、从实际出发,支持企业成为市场主体
(一)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鼓励国外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尤其鼓励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入股;国有企业改制由职工入股的,允许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作为股东;国有股原则上由政府设立的资本运营机构作为股东。鼓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转为股份有限公司。
(四)支持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批准后,可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手续,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合法投资主体作为股东。
(五)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国有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原授权投资主体同意后,允许以资产划转的方式理顺产权关系。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净资产价值。
(六)保护改制企业的名商与商标专用权。企业改制后,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允许企业以商标和字号评估作价,连同其他资产出资入股。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后再换名称的,经企业申请,原名称保留3年。在保留期内,不允许其他企业使用。
(七)认真做好“假国有”、“假集体”企业的清理工作,明晰产权关系。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的,可由实际出资人出证,经挂靠单位及有关部门确认重新认定所有权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三、支持科技体制改革,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科研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允许以原有机构的名称办理企业登记。
(二)支持企业和社团组织建立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冠省行政区划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经原单位同意,并签署协议,在不影响原单位科研任务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开发,创办科技企业。
(四)鼓励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单位或个人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可占注册资本金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投资的,可占注册资本金的3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超过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鼓励民间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五)允许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入股。科技成果拥有者可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具有管理才能和技术特的,以投资各方约定,可以人力技术作价入股;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经任职单位同意,允许在该项成果折合的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划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作为个人股份;允许职务成果拥有单位从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六)以科技成果出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因特殊原因不能评估的,允许股东共同约定价格,凭股东会决议作为出资凭证。以约定价格出资的股东,要承担因技术不真实和成果转化失败而引起的与约定价格相当的民事责任。
(七)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凭出国护照和有关的资信证明,作为投资股东。在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民营科技园和出口加工区内,允许归国留学人员、境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以自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搞活经营
(一)打破地区封锁与部门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鼓励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经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投资设立企业,自主选择和调整经营项目,放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境内投资举办内资企业,按国民待遇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二)支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和网上销售。连锁店总部与门店可以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作为纽带。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三)改进和加强对企业商标广告工作的指导,落实名牌发展战略。指导企业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加强对全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广告宣传,提高山东驰名、著名商标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加大对广告经营的监管力度,治理虚假广告。
(四)建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省企业信誉体系管理系统,对企业良好的市场信誉情况和不良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备案,为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和企业、个人对外投资经营提供信誉查询服务,促进公平竞争。
(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腔股企业实行工商免检制度。对长期遵纪守法、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认定为免检企业,并向社会公告,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