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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1]101号
  • 【发布日期】2001-12-31
  • 【生效日期】2001-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1]10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适应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现就我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设置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副厅级行政机构,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负责管理。同时挂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地级市设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市经贸委管理,副处级规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有煤矿安全监察任务的市增挂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牌子。
地区设立由地区行署领导、地区经贸局管理,副处级规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挂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有煤矿安全监察任务的地区增挂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牌子。
(三)县(市、区)设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县(市、区)经贸局管理,副科级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时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有煤矿安全监察任务的县(市、区)增挂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牌子。

二、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配置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2.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4.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进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6.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7.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9.拟定全区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0.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参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确定。

三、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另行下达;市(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所在地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所需编制在本级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不得使用事业编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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