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办法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使其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如下简称“机关”),每年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文书立卷的原则和方法,组成案卷,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 各机关的文件承办人员必须将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整理好,于翌年六月底前清理立卷,送交文书部门或主管人员,不得擅自留存。
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本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基本任务,掌握文书处理工作的规律,熟悉文书立卷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好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按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执行。归档的重点是本机关(或本部门)制成的,其他机关发来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密切联系的文件材料。凡属归档的文件,包括定稿与正本、正件与附件、转发件与原件,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都必须齐全与完整。
第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进行科学的分类组卷,其方法是:
一、按文件形成的年度区分开。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得混淆。计划、预算、决算、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应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年度;长远规划应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头一年;多年度的总结、报告,应放在文件针对的最后一年;跨年度的案件,应放在结案的一年;跨年度的会议文件,应放在会议结束的年度;其他文件,应放在文件材料形成的年度组卷。
二、按文件形成机关的级别区分开。分成上级、本级、下级及平级机关。对有密切联系的文件可不按形成机关的级别区分开,如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的批复,下级的请求与本机关的批复,应与本机关文件放在一起组卷。
三、按文件承办的部门不同区分开。
四、按文件内容所反映的不同问题或不同类型区分开。
本机关的各种业务文件、调查研究材料,规章制度等,应按文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组卷,尽量做到问题单一。
会议文件,可根据数量多少,一会一卷或数卷。
各种统计、报表、名册等,一般按同一种格式、名称或同一地区组卷。
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文件,一般按作者或文件名称组卷。
案件材料,每案一卷或数卷。
人民来信,按来信人所反映的问题,或来信人所在的地区分类组卷。
科研、生产、建设管理工作形成的图表和文字材料,每个项目一卷或数卷。
简报、刑物,按名称组卷。
特殊性文件材料,应根据情况组卷。
五、按文件不同的保管期限区分开。按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本系统、本机关制定的《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将同一问题或同一类型的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开,然后分别组卷。
第七条 卷内文件必须进行系统排列。排列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同一问题的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将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排在前面;同一份文件的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同一案件(专门档案除外)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件材料按文件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第八条 卷内文件须以案卷为单位编页号,用省档案局统一规定的《卷内文件目录》(附件一)填写项目并打印一式五份,一份放在案卷的首页,另四份做为《档案目录》的组成部分。文件责任者填发文机关;文件字号填发文号(没有文件定号的可不填写);文件没有题名或者题名不能反映文件内容的(如:只有“通知”两字),要根据文件内容拟写题名,外加< >号。凡需对卷内文件情况(如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加注说明的,可填写在卷皮封底(附件二)的“卷内备考表”栏内。
第九条 卷内文件要按十六开标准纸折叠取齐。小于十六开或装订线外侧有文字的文件,要另加纸裱糊,并将卷内全部文件的非装订线一侧都取齐,加上软卷皮案卷封面(附件三)后再装订,单份文件盒装的案卷(附件四),正本与定稿要用线装订。
第十条 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由文件责任者、问题、名称组成,能概括地揭示卷内文件内容。案卷封面须用毛笔或黑水钢笔填写。
第十一条 一个年度的案卷应按保管期限、组织机构或问题,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依顺序编案卷号,编制《案卷目录》(附件五),并打印一式四份。
第十二条 汇编《档案目录》应具备《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三部分才能加封面(附件六)、背脊(附件七)、封底,装订成册。
《立卷说明》的内容包括:本机关工作职能、年度工作概况,组织机构设置与变化情况;本机关党、政主要领导人任职变化情况;本年度文书立卷情况(含立卷工作的组织情况、文件材料完整与否、案卷数量、有何缺陷和问题等)。
《档案目录》必须汇编一式四份,作为档案室基本的检索工具和进馆档案的移交目录。
第十三条 各机关应建立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检查制度,每年要组织对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文书立卷的质量进行检查。
各级档案馆在接收各机关移交进馆的档案之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需要进馆的档案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本办法实施前已立好的案卷,不再翻工,确属质量不合格的,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党委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建国前的历史文件的整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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