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5〕148号
- 【发布日期】2005-07-28
- 【生效日期】2005-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京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政发〔2005〕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好的筹资机制,坚持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原则,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
第二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来源:
1、每年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3、单位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增值收益;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基金用途:
1、廉租住房建设、购置、维修工程;
2、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支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廉租住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资金筹集额度,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拨付。
1、涉及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表一);
(2)市房产局复核;
(3)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2、涉及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使用的,仍然按照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发放2002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2002〕0008号)执行。(保障金使用计划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使用用途的,一律不予审批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项目跟踪审查制度,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定期对有关用款项目实施财务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