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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1-24
  • 【生效日期】2002-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皖发[2001]2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各类会议



第一条 本着精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凡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尽量开小会、短会或电视电话会。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各类会议都要严格控制规模。

第二条 省委召开的会议,必须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召开。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省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召开。

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开到市级,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确需开到县级的,每年一般不超过2次,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必须报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会议只开到市级,每年原则上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会期不超过2天。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各市党政负责同志参加。省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会议,比照部门工作会议的规定从严控制。

第五条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用其他经费报销或向下属单位摊派、向其他单位转嫁会议经费的,作违规处理。

第六条 各类会议要突出主题,简化程序,节约成本,注重实效,改进会风,提高效率。一次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个主报告,大会发言要限定时间,会议材料要简明扼要。

第七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精神,各地、各部门不得派员参加各种联谊性、轮流做东的“片会”,也不承办类似的会议或活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规范管理,严格把关,大力精简文件



第九条 省委和省委办公厅文件实行发文立项制度。每年年初,省直部门根据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制定发文计划。对确需以省委或省委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应在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下发后1个月内,向省委申请发文立项,经省委办公厅审核并报省委负责同志审定后,列入省委年度发文计划。在实施发文计划时,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发文的,有关部门必须提前10天向省委申请发文立项。未经立项批准的文件代拟稿,省委办公厅不予办理。

第十条 经立项的文件代拟稿,必须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正式报送省委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负责校核、呈签,各部门不得直接报送省委负责同志。省委负责同志收到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文件代拟稿,可直接转省委办公厅校核、呈签。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报告等上行件,也要按规定程序报省委办公厅办理,不得直接报送省委负责同志或多头报送。

第十一条 减少党政联合发文,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搞党政联合发文。凡属省直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发文;如发文内容涉及下级党委、政府的,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

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凡已开会布置,或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以及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公文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注重实效,力戒空话套话。省委和省委办公厅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十四条 《皖办通报》一般只摘要刊登省委书记、副书记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每期一般不超过3000字。领导同志讲话的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材料,或会后已由部门印发的,不再印发《皖办通报》。
认真清理各类简报,切实克服简报种类过多、篇幅过长、多头发送等文牍主义现象。

三、坚持统筹安排,大力精简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举行的会议、活动,一般不邀请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区、市)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包括老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必须提前报省委或省政府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邀请省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或活动,应提前7天将安排方案报省委办公厅审核报批。重要活动由书记办公会议安排。

第十七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不出席礼仪性的庆典、剪彩、奠基、揭幕、合影、首发首映式及商务性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党政机关之间不搞相互拜年、走访活动。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各类督查、检查、考评活动。未经省委常委会议或省委书记办公会批准,一律不得以省委名义组织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批准,一律不得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以部门名义组织的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需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协调并报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同志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员和当地陪同人员数量。地方负责同志不准到考察地点以外的地方迎送。接待标准、使用警车及宣传报道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坚持领导带头,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确保集中精力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大力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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