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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岛市
  • 【发布文号】青价费[2002]28号
  • 【发布日期】2002-01-29
  • 【生效日期】2002-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青价费[2002]28号)



2002-01-29


市文化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1]3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1]372号)



2001年11月26日

山东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收取《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的申请”(鲁文函[2001]第66号)收悉。省财政厅、物价局已以鲁财综[2001]42号文件批准立项。现对《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你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颁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审核其制作成本,核定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含正本、副本、登记表、铝合金镜框)。对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的营业场所,不得再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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