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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8-22
  • 【生效日期】1986-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8月22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征用手续,是一项新办法。各地可先在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中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地试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报告。

陕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
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建设厅关于改革我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件》、《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应按《 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同)批准征用的土地(包括收回、调拨国有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征地,临时用地),在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中试行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统一收取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拆迁补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土地管理费),包干使用,组织办理搬迁、安置等事宜。此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直接商议征地问题。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二日颁布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无理的要求和附加条件。
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必须一视同仁,按当地同一标准收取征地费用。

三、土地管理机关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标准是:凡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员、拆迁、安置工作量不大,动用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百分之一;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多,动员、拆迁、安置工作量大,动用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百分之二;如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管理局批准,可适当提高收费比率,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四。
提取的土地管理费,向省、地(市)土地管理机关各上交百分之十,县(市、区)留百分之八十。
土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福利费、奖励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开支。

四、征地费、土地管理费,由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各级审计部门和当地建设银行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五、鉴于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办理的经验不足,各地(市)、县(市、区)可先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中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全面推开。
对中外合营企业,外省、市、自治区来本省投资企业或联合企业征用土地,可按统一征用的办法予以优先优惠办理。

六、征地单位要求撤销征地计划或变更征地位置时,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以便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撤销征地计划后,统一征地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部分费用,其余已收取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如数退还征地单位。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统一组织征用土地的管理工作。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安置任务较重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在土地管理机构内部设立精干的工作班子,对外称作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安置事宜,其人员列入事业编制,所需费用从土地管理中开支。
对违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干扰阻挠统一组织征用土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无理取闹,妨碍国家建设的,则当地人民政府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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