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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2]7号
  • 【发布日期】2002-02-07
  • 【生效日期】2002-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通知

(京政发[20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原平谷县行政区域为平谷区行政区域。平谷区人民政府驻平谷镇府前街。

二、在平谷镇内设立滨河、兴谷两个街道办事处,其余乡镇建制及行政区划不变。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认真做好平谷撤县设区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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