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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国税函[2001]462号
  • 【发布日期】2001-08-31
  • 【生效日期】2001-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6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以下简称“241号批复”)转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41号批复”第一条最低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更正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已上牌照或2000年内购买(不论是否已上牌照),均应按最近时期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补征车辆购置税。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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