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政办发〔2002〕7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全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地报送,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及对外公布统计信息的工作程序,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国发[1992]48号)精神,在改革核算制度的同时,向省统计局报送或抄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及业务资料,做到信息共享。
二、各部门要确定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三、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对统计工作负全责。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数据,不得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地报送数据,不得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各部门组织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省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省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报省政府审批。
五、省统计局调查统计的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对外公布;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可由部门负责公布,但要在公布前与省统计局沟通情况,防止出现数据重复交叉。
附件:各部门报送(抄送)统计报表目录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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