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一日
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根据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和配套政策的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两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促进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自2002年起,逐步推行市对县(市)区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如下:
一、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宏观平衡的原则。市级财政通过完善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调整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转移支付办法采用统一的公式计算,避免各项人为因素对计算结果的影响。同时,充分促进各县(市)区努力增收节支。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各县(市)区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努力帮助困难县(市)区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注重规范化与可操作性的结合,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二、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数额按照各县(市)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需求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入的县(市)区可享受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支出小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收入的县(市)区则不能享受转移支付。
过渡期转移支付额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转移支付额=(该县(市)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县(市)区标准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市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和转移支付对象的标准财政收支差额确定。
(一)标准财政收入的计算确定
标准财政收入是衡量财政收入能力的指标。在现行财政体制条件下,各县(市)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扣除体制上解后构成。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原体制定额补助、专项转移支付、其他补助等。
各县(市)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考核任务确定。税收返还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按市核定数计算。
标准财政收入的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任务数+税收返还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该县(市)区各项上解。
(二)标准财政支出的计算确定
1、标准财政供养人员
按财政决算编列口径,财政供养人员分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大类。在职人员由国家职工和集体职工构成。
(1)国家职工按行政部门、公检法部门、教育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分类。行政部门、公检法部门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编制数计算,事业单位按相关因素核定。其中:教育部门选用因素为学生数、乡镇个数等;农林水部门选用因素为农业人口、农业用地面积;其他部门选用因素为人口数、居民点面积、乡镇个数等。
(2)集体职工主要是其他半供养人员,选用因素为乡镇个数、农业人口。
(3)离退休人员数按决算数核定。
2、标准财政支出
(1)人员经费: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支出标准核定,支出标准参照各县(市)区平均支出水平分别核定。
(2)公用经费:分别按业务费、汽车燃修费、其它公用经费计算,参照各县(市)区平均支出水平或定额分别核定。
三、专项转移支付
在核定各地标准财政收支,主要解决困难县(市)区基本运转需要的基础上,市级财政通过改革市级补助县级专款预算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市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资金支持困难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缩小贫富差距,以实现全市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兼顾效率优先,逐步建立规范的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级补助各县(市)区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和特殊性补助。
(二)市级各部门根据各地事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集中使用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的原则,编制补助县级专款预算。
(三)市级各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补助县级专款预算一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当年可用财力情况对支出预算综合平衡后,提出当年市级财政对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意见,与财政总预算一并报市政府审定。财政支出预算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批复各部门。各部门根据预算批复,组织预算执行。
(四)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造成减收增支时,市级财政根据转移支付办法,计算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要加强市财政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筹措必要的资金加大对乡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解决乡级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市财政将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的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努力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本暂行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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