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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2]9号
  • 【发布日期】2002-03-07
  • 【生效日期】2002-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农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农办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加快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与健康保障制度,使广大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巩固和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初级卫生保健第二个十年规划目标(2001-2010年),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农村小康县(市、区)、乡(镇)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贯彻《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完善周期考核评价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努力改善基本医疗、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服务,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普及农村改水改厕,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不断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卫生质量和整体健康水平。到2010年,全省各县(市、区)要全面达到国家提出的第二个十年规划的目标要求。

二、推进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卫生行政管理与执法监督的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和调整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的功能、布局;认真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完善卫生规章制度和技术服务规范,严格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与公共卫生许可的准入审批和管理。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开展农村医疗服务市场与公共卫生的专项治理和经常性监督,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农村改水改厕,支持卫生行政执法,积极抓好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

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将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解体、分散经营的乡镇卫生院,要进行专项整顿,尽快恢复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的整体服务功能和区域公共卫生管理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积极推行村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和妇女工作"三位一体"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卫生机构的指导与监管,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坚持公有制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主导地位。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政府、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在政府、集体投资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卫生院职工融资或者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纵向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合作经营。撤区并乡后,原则上一个乡(镇)只保留一个乡(镇)卫生院,其它卫生院可以继续实行政府、集体投资举办或合作经营,或者转为政府不再给予补助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通过产权转让、实行股份经营等途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再冠用卫生院的名称。村卫生室可以由村委会集体举办、村医联办或者乡镇卫生院设点领办,也可以个体承办。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在农村投资举办营利性医院。

三、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民医疗预防保健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按照"一网多用"的原则,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卫生服务网络的功能和整体布局,避免有限资源的重复配置和浪费。乡(镇)卫生院、血吸虫病诊治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各自服务职责,规范服务范围,严格依法执业。对局部区域内卫生机构设置密集、卫生资源利用明显不足的,可采取撤、并、转等形式进行资源重组。鼓励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纵向业务技术合作,组建医疗联合体。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重视和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

继续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全县卫生技术服务、指导和培训中心的作用。县级医院(含中医院)要逐步达到二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主要解决农民危重、疑难病症的诊治,承担乡、村卫生机构的转诊。县级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的建设,改进技术手段,深入乡、村开展预防保健工作,把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措施落实到基层。要加快县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充实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力量,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以中心卫生院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乡(慎)卫生院的整体功能建设,实现技术。人才、房屋、设备、管理五配套。要根据人口、交通和农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合理安排调整中心卫生院的布局,重点加强技术服务的功能建设,形成区域性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技术服务与指导中心,并开展对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管理指导和医疗服务的双向转诊。乡(镇)卫生院要坚持预防保健与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认真落实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着重改善产科、计划生育技术。一般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诊治和急救服务,承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执法机构委托的农村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卫生院要建立健全防保组,配备相应的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专干,确保防保工作的落实。除中心卫生院外,一般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血防机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可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

要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原则上一村一室,也可以几个村设置一个卫生室。要合理设定村卫生室的规模和执业范围,村卫生室主要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符合医疗执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开展一般常见伤病的诊治服务。

四、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改革

逐步实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管理形式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权责明确、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和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卫生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由职工选举的代表与院领导组成,实行任期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自主确定业务发展、人员聘任、经济分配、内部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对地处边远、规模偏小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在确保预防保健任务落实和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采取托管、承包、能人领办等方式经营。

乡(镇)卫生院院长采取民主推荐,公开竞争,职工投票选举。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择优聘任的形式产生;也可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医师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要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职代会参与下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对不称职的院长要按程序及时予以解聘。

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卫生院要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精简、分流富余人员,并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严格内部考核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挂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要适当提高待遇。

完善乡(镇)卫生院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降低单位运营成本,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服务技术规范,依法执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改善农村卫生队伍的结构。到2010年,全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生类人员要以大学本科生为主体,中心卫生院以本科和专科生为主体,乡(镇)卫生院全部达到中专以上水平。要采取多种途径,定期和分批组织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院所站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管理培训和乡镇卫生技术骨干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医学院校和市、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承担县、乡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培训任务。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医生不得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在3-5年内仍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调离卫生技术岗位。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坚决清退。继续开展在职乡村医生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省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对自愿在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赴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不执行试用期工资,其工资以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要制定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的政策,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之前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半年至1年的制度。

要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工作条件和住房等生活条件,落实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六、落实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其增加幅度不得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严重传染病与地方病的防治、卫生人才培养、贫困地区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与设备建设等。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要采取多种途径广泛筹措资金,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与各界人士和个人投资、捐资,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100所县级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200所中心卫生院、200所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切块到卫生行政部门按预算安排使用。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给子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与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等。定额制定的依据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院的院长。防保专干、医学本科以上人员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购置的经费补助,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和项目论证结果统筹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其它民办公助卫生机构可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税字[2000]2号)执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收入,免征地方政府性基金。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征收任何税费。

七、加强农村药品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

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市、县批发企业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以通过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建立和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是农民群众及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从农村实际出发,建立和实行贫困医疗救助、互助。医疗保险和预防保健保偿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宣传、引导农民提高自我健康保障意识,动员农民广泛参与。

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群众自愿,乡(镇)、村牵头,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动员和引导群众广泛参与。要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实行个人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扶持,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倡乡(镇)办乡(镇)管、合医合药、以住院合作为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也可以试行农民医疗保险。

九、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省级财政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工作整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安排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卫生建设。各级政府"以工代赈"资金等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要重点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主要传染病和地方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组织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采取定点挂钩、目标管理、签定合同、周期评估的办法,落实对口扶贫措施,重点解决受援单位的人员培训、技术与管理指导。设备支援和巡回医疗等实际问题。省直和长沙、株洲、衡阳、岳阳、湘潭、常德等6市医疗卫生单位主要对口支援湘西自治州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在政府组织的卫生对口扶贫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派出地区的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是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卫生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同配合,落实农村卫生的各项政策与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检查督促,指导面上工作。省政府建立农村卫生改革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情况,协调全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努力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要对农村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疫病流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情况,接受监督与指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动员和组织农村广大卫生工作者积极参与改革,努力促进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开创我省农村卫生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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