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网围养殖治理整顿的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网围养殖治理整顿的通告
为落实国务院对太湖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有效地保护太湖的水域环境,加强对太湖网围养殖生产的管理,保障网围养殖生产的管理,保障网围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太湖网围养殖的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凡在太湖从事网围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所属的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太湖网围养殖的规划布局、审核批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太湖网围养殖生产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以内,网围养殖不得影响环境保护及行洪泄洪、城镇饮用水源和交通航运。
第四条 沿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网围养殖治理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围养殖治理整顿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渔民、农民服从管理,支持太湖网围养殖调整工作。要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安排好转产渔民、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确保太湖网围养殖治理整顿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五条 网围养殖实行凭证挂牌制度。凡在太湖从事网围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太湖网围养殖使用证》和相应牌照。网围养殖使用证实行年审、签订制度。
《太湖网围养殖使用证》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核发,硬质牌照由省太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作发放。
第六条 严禁无证网围养殖。禁止非太湖沿湖渔民入湖网围养殖。
第七条 养殖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太湖网围养殖使用证》核准的面积和地点进行养殖,每块网围养殖面积不得超过20亩。
第八条 禁止涂改、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太湖网围养殖使用证》。
第九条 不得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周围1500米范围内及泄洪道、航道上设置网围养殖设施。
第十条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未悬挂硬质牌照者,以无证养殖论处;未按时年审、签证的,限5日内补办,逾期不补办签证者,以无证养殖论处;并拆除网围养殖设施。
第十一条 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拆除网围养殖设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通告第七条规定的,限期整改,恢复到核准的养殖面积,逾期未整改者,以无证养殖论处,并拆除网围养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通告第八条规定的,按《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通告第九条规定的,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并拆除网围养殖设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应由当事人自行拆除网围养殖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省太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当地人民法院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养殖者承担。
第十六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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