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 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委托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
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委托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5月4日津政发〔199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审计局《关于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委托审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委托审计的意见
为了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 四十五条关于“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署发布的《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第 十条关于“审计事务所根据政府的规定,办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的审计事项”的规定,现就我市城乡集体企业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其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委托经天津市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包括:
(一)乡镇所属集体企业;
(二)街道所属集体企业;
(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第三产业。
二、上述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由企业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
(一)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集体企业,应按照《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审计暂行办法》(津政发〔1990〕69号)的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兑现,对承包人先审计后离任;
(二)凡未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集体企业,也要实行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审计,原则上一年审计一次;
(三)对城乡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第三产业的基本建设、技措改造工程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实行先审计后施工,先审计后结算。
三、城乡所属集体企业、区县属国营企业办的第三产业,由企业委托所在地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市属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办的第三产业,由企业委托天津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委托单位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时,应如实提供帐簿、报表、预证、资料和有关文件,以利于审计事务所进行工作。
四、审计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的审计事项,审计终结时,应向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事务所要如实向委托单位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改进。审计发现企业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时,企业可按自查办理,该纠正的由企业自行纠正。
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按照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五、为避免重复检查,凡经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一般不再进行财税大检查。
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规定,审计事务所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城乡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第三产业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查证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涉外〔1989〕290号)支付服务费用。企业支付的审计服务费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事务所的管理和指导。各审计事务所要树立在服务中监督执法、在监督执行中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市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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