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国发[1998]38号)。《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和《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湘政发[2000]1号,以下简称《规划》),特制定《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幅控制在10%以内;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控制在1/10万以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控制在40000例以内。
(二)主要工作指标。
到2002年底要达到的主要工作指标:
1.健康教育。力争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0%,在农村达到40%,其中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的在校生达到90%;在高危行为人群和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等被监管教育的人群中达到80%。
各市、州完成一个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的建设。
2.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查禁一切违法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浆行为;临床用血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并全部实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特殊情况下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单位自采自供的用血不超过5%。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全部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3.监测检测。所有市、州和1/3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初步建立起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开展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全省建立50个艾滋病性病监测哨点。完善省级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的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单采血浆站艾滋病病毒检测阳性标本全部送省级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确认。初步建立全省艾滋病性病监测与信息网络系统,力争完成监测检测50万人次。
4.医疗服务。全省医务人员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覆盖率达到85%以上;5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4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5.保险与社会救助。力争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逐步建立为艾滋病患者提供社会救助的措施,力争50%的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保健与生活照顾。
到2005年底要达到的主要工作指标:
1.健康教育。力争全省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知晓率在城市达到50%,在农村达到60%;在高级中学及以上学校在校生中达到9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90%;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各县(市、区)完成一个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的建设。
2.行为干预。在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与清洁针具的使用率分别达到50%以上。
3.监测检测。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进一步完善,2/3以上的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建立起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检测;艾滋病性病监测哨点增加到100个。部分重点市、州建立起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全省建成一个畅通、高效的艾滋病性病监测与信息网络系统,力争完成监测检测150万人次。
4.医疗服务。全省9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和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5.专业培训。全省医务人员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中,在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中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1.各级新闻媒体要有计划地定期免费刊播预防艾滋病性病和促进无偿献血的专题节目、文章与公益广告,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省级和市、州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在相关频道或栏目中播放防治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有关节目或公益广告;省、市、州主要报纸定期刊登防治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省内有关期刊也要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每年12月"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运动"期间,各广播电视和报刊要集中报道宣传运动开展情况,刊播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专栏节目与文章。
2.完善学校健康教育教材,加强对学校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的指导,定期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师资培训。所有普通初级中学以上的学校都要开设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健康教育课程;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所有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和宣传禁毒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材料,开设专题讲座。
3.宾馆、酒店、发廊、桑拿等服务场所和其它营业性娱乐场所要放置宣传材料(品);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流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要设置宣传橱窗,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
4.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乡村、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在村民(居民)和职工中宣传艾滋病性病的防治知识、无偿献血知识与禁毒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行为方式,提高社区人群防病意识和预防保健能力。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纳入文明社区建设,针对社区需求,开展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
5.各行业主管部门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教育纳入本系统职工在职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所属单位、职工开展健康教育。对劳务输出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教育宣传;对旅游及其他出入境人员,要发放有关宣传材料,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基层人口学校要开设预防艾滋病性病和生殖健康知识的课程。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把健康宣传教育纳入各自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优势,面向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等人群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
(二)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中的相关危险行为。
1.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和禁吸毒、戒毒工作,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对公安部门抓获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等高危人群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性病检查。编制教育读本,对所有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监狱中被监管教育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戒毒知识教育。
3.对所有生产用原料血浆供浆员与有偿供血员发放健康教育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科普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4.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推广使用安全套。积极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三)加强血液及其制品的监督管理,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1.大力推进公民无偿献血,努力提高血源质量。力争到2002年底,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的比率达到80%;到2005年达到90%以上。
2.严格血液质量管理与监督。到2002年底,全面完成市、州中心血站业务用房改造和设备配套建设;各县(市、区)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要完善实验室和采、储、供血设施的配套建设。严格执行采供用血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严格血液质量检测、检定,保证临床用血质量。继续执行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实行年度全员考核,不合格的一律调离采供血专业技术岗位。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对特殊情况经批准自采自供的临床用血和移植用的器官及其它人体组织严格实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等检测。
3.加强原料血浆市场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继续开展生产用原料血浆市场的专项治理,严格单采血浆站的管理、监督和年度检查校验制度,杜绝违法违规采供血浆行为。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切实规范购浆渠道,严格原料血浆质量复检与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落实血制品病毒去除、灭活与上市前的国家批签发措施,2002年底前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验。加强对市场血液制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4.依法打击非法采供临床用血和生产用原料血浆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多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集、销售、收购和使用手工采集原料血浆行为,对发现手工采浆行为的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采供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监督和举报制度,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及时发现和取缔地下"血站"、"浆站"。
5.严格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的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进行监督,依法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认真落实采供血机构一次性采血输血器消毒毁形和集中回收措施。规范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加强消毒的监督监测,控制艾滋病的医院内感染。
6.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机构等服务行业消毒的监督监测,对达不到消毒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四)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1.加强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网络的建设。全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性病专业科室,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积极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监测、培训和针对人群高危行为的干预等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与人员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单采血浆站,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筛查、检测工作。
2.改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服务条件与环境。按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要求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加强县以上传染病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传染科的建设,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护理和其它医疗服务。2002年,市、州以上城市和艾滋病高发的县(市、区),至少要指定一所具备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收治需住院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医学干预,对婴儿采用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体系,建设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治疗、康复、学习、生活的环境。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
3.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利用医疗服务的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对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
4.规范性病医疗服务。严格性病医疗机构的准入审批,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性病医疗服务质量和性病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把宣传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使用安全套。性病艾滋病预防保健咨询等纳入性病诊疗服务范围。对确诊的性病患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的常规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艾滋病传染源。继续开展性病诊疗服务市场的整治,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行医,取缔非法性病诊疗机构。
(五)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专业培训。
全省统一组织,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利用医学院校学生的学校教育和在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以及继续医学教育等,在卫生系统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对从事艾滋病预防、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验检测、采供血(浆)等各类人员,进行相关理论、技能的专业培训,纳入执业资格的实践技能考试考核。
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进行政策制定与评价方法的学习。
(六)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和信息网络系统。
1.完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以疾病控制机构为主体,覆盖疾病控制、医疗、保健和采供血(浆)机构的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形成艾滋病性病搜索、调查、采样、筛检、确认、报告及预防与控制的监测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加快省级艾滋病监测检测中心和重点市州、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艾滋病实验室的建设。
2.健全信息网络系统。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建设纳入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包括监测、检测、疫情和临床服务在内的信息网络系统。加强疫情信息的统一管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以及其它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性病实验室检测与临床诊断的信息资料,要报告同级疾病控制机构,并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各级政府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
(七)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结合我省实际,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省重点科技研究项目,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安全输血、临床治疗、药物开发等研究,探索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的有效方法,针对防治措施与方法进行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艾滋病防治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适宜的科学防治方法和措施,提高我省艾滋病防治的科技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协调会议负责全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各地的工作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研究处理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实施意见》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实施意见》的落实。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要根据《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实施意见》目标如期实现。
(二)落实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部门责任。
建立和实行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部门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协调会议各组成单位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密切配合,把本部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任务与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防治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卫生执法监督,落实各项防治技术措施,努力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疫情,逐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
(三)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制定我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积极研究制定相应保险制度,逐步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问题。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干预力度,降低人群中的高危行为,控制艾滋病性病在人群中的传播。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投入。
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经费投入,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省设立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专项经费,由省卫生厅根据全省防治工作任务制定使用计划,经专家论证并报省财政厅核审后,用于全省艾滋病监测、干预。宣传、培训、研究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该项经费采用项目管理方法使用。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也要根据当地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和社会各界捐助,拓宽筹集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市、县,经批准可设立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基金。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督导和考核评价工作。
1.根据《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多部门、多学科参与,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为考核评价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目标、指标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2.认真落实年度自查、总结和检查督导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逐年对本辖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进行自查,并作好年度总结,报省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从2001年起,省每年对各地、各部门执行《规划》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定期召开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规划》和《实施意见》的落实。
3.在抓好《规划》中期考评的同时,省政府在2005年组织对《实施意见》的终期考核评价工作,对如期实现《实施意见》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市、州、县(市、区)与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湖南省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协调会议各组成单位工作职责
为推动我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职责》和《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确定省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协调会议各组成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
根据全国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和部署,参与制定和部署全省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计划,协调和督促各级宣传部门与新闻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
二、省计委
1、组织制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会同省科技厅将防治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省优先项目。
三、省科技厅
1、负责把防治艾滋病重点科研项目列入省相关科技计划,会同省计委将防治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省优先项目。
2、会同省计委、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3、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有关技术服务。
四、省财政厅
1、根据艾滋病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负责安排由省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督促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相应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2、会同省计委、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省卫生厅
1、会同省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指导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2、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等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5、协调联络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公布并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6、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
六、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1、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
2、组织、督促各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和《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将防治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报道计划,做好公益性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提高宣传报道质量。
3、组织、督促各报刊杂志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列入组稿计划,定期刊载。
七、省公安厅
1、坚决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扎毒、非法采血(浆)活动。
2、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3、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
4、配合省卫生厅加强对流动人口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研究制定针对流动人口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措施与办法并组织实施。
5、配合省卫生厅做好对湖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省司法厅
1、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2、承担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性病的监测。
3、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九、省教育厅
1、负责在全省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2、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教育工作。
十、省计生委
1、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和服务。
2、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用品。
3、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具有防治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的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省人事厅
1、研究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和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二、省侨办、省外经厅、省经贸委、长沙海关、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对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优先安排、审批并协调运转。
2、组织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出国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用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进口设备、试剂减免税的审批。
4、开展对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制品的查禁工作。
十三、省旅游局
1、负责对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其从业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四、铁道部门、省交通厅、省民航局
1、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并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
2、组织对本系统及直属单位职工进行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省民政厅
1、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示范区纳入文明社区建设。
2、负责对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
3、对收容遣送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性病监测。
十六、省劳动保障厅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办法。
2、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3、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省民委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并提供民族州、县(市、区)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资料,开展有关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2、负责安排、指导、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省工商局
1、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卖淫嫖娼、吸毒、扎毒、贩毒活动,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娱乐和服务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
2、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的规范管理,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十九、省药监局
负责对艾滋病的治疗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审批、质量监督,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管。
二十、省军区、省武警总队
1、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二十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配合卫生、宣传、政法、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并动员他们参加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公益活动。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省红十字会
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省其他各有关部门均应根据国家和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加强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共同做好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
各市、州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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