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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发展中医药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发 [2003] 3号
  • 【发布日期】2003-01-16
  • 【生效日期】2003-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发展中医药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发展中医药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 [2003] 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发展中医药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中医药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中医药局 2003年1月)


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九五”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努力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使中医药事业在保护和增进国民健康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中医药事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仍有差距,中医药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医药工作重视不够,淮北和农村中医药工作亟待加强,中医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改革和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还不强,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中医药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落实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中医药体制改革,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提高中医药资源的利用效率;完善中医药服务功能,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强化中医药特色优势,努力用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中医药服务;加快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大力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进程,全面提升中医药发展水平,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医疗保健需求、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的中医药服务体系,继续保持江苏中医药事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二)到2005年,全省中医药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加快省中医院和省第二中医院的建设,进一步改善省级中医机构条件;新增3―4所市级中医院为三级中医院,70%县(市)级中医院建成二级甲等中医院;加快建设国家规范化中药药理实验室、国家中药临床研究中心、省中药质量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省现代中药制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植物药深加工工程研究中心和省海洋药物研究中心,力争取得30项省级以上中医药科技成果、完成10项新药临床前开发项目、推广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重点建设8个国家级、26个省级、100个市级重点临床专科,培养120位省名中医和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3个市建成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20%的县(市)建成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40%的县(市)建成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

二、进一步深化中医药改革

(三)继续抓好中医药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中医药全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运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强化对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要将中医药机构统一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调整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做大做强重点中医院,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与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并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覆盖面。

(四)加快改革中医办医体制。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那些承担中医药学继承发展任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代表区域中医药发展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泛挖掘社会资源,动员民间资本参与发展中医药事业,鼓励多渠道、多形式举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医医疗机构。积极鼓励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人员依法在农村和社区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和省制订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在临床诊疗科室设置等方面突出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五)加大中医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力度。积极推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新型用人制度,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使人员管理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把实行聘用制与深化职称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对不具备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流。按照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兼顾公平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灵活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继续推行和完善病人选医生办法,带动中医医疗机构内部各环节、各岗位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逐步推进中医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在加强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开展中医养生、康复、保健等特需服务。

三、大力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

(六)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遵循“继承不泥古、发扬不离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集中力量抓好对中医药发展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作用的基础理论课题研究。积极探索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规范化、通用化和现代化,为重大疾病防治提供新思路、新方法。结合临床实践,加强中医药技术开发,力求在中医急诊和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关键技术方面取得突破,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水平。切实抓好名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的整理、研究、开发,并积极挖掘、整理、应用民间单方、验方。

(七)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与临床专科建设。对现有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和临床专科要重点扶持,进一步增加投入,强化优势。结合实施全省重点医学学科、重点人才建设“135”工程,抓好入选专科的动态管理,同时遴选一批重点专科,采取省与地方联动的方法进行重点建设,力争早出成果、多出成果。重点学科建设要与重点临床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紧密结合,形成综合技术优势。

(八)大力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充分发挥中西医学科特色优势,抓住临床重大疾病防治关键环节,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和中医人员学习西医,促进学科交叉和相互融合。对长期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破格晋升和奖励。加强中西医结合基地建设,扶持一批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水平。

(九)加快中药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作用,加强中药生产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抓好特色中药开发和剂型改革,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提高我省中药在国内外医药市场的竞争力。重视中药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推进中药材生产规范化、产业化。

(十)扩大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根据我省中医药发展的需要,按照平等互利、成果共享、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我省中医药的国际影响。积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进行中医药研究与开发。为中医药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在世界科学前沿博采众长。

四、切实抓好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加快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适应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层次结构、专业结构。深化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下大力气培养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医技精湛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要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培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构筑中医药人才高地。

(十二)认真抓好中医药人员的继续教育。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基地,全面实施中医住院医师的规范培训,加速中医药队伍的知识更新。特别要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采用岗位培训、脱产进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医药行业职工的全员培训。继续实行中医药师承制度,在吸收院校教育长处的基础上,赋予师承教育新的内涵,集中学习理论,分散跟师实践。重视抓好高层次中医药师带徒工作,选拔一批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向名老中医拜师学习,努力使他们的中医药学术成果得到继承和发扬。

(十三)加强中医药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坚持正面教育,引导广大中医药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中医传统的优良医德医风,强化“以病人为中心”和“服务第一、质量至上”的思想观念。抓好职业道德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五、大力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

(十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县级中医院建设,着重在完善功能、增强实力上下功夫,提高综合服务和急诊抢救能力。大力开展农村中医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提高现有人员掌握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方法防病治病的能力。积极筛选和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水平。农村中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数量要以县为单位逐步达到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总数的20%以上。

(十五)深入开展创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活动。按照“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的思路,精心筹划新一轮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农村中医工作规律,力求在解决农村中医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全省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验。已经建成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的,要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其它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保证创建工作健康发展、取得实效。

(十六)继续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实施新一轮农村薄弱中医院帮扶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措施,做到改善办院条件和加强内涵建设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和完善服务功能并举。实行城乡中医院结对帮扶,促进中医药人才、技术向农村流动。县级中医院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

六、逐步完善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卫生经济政策

(十七)努力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中医药拨款政策和投入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逐步增加。各级财政要继续将中医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各地用于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性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对实施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中医医疗机构,药品结余上缴财政的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返还。适当放宽对中医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核定比重。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赞助,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形成多渠道筹措中医药经费的机制。对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免征有关规费、税金。加强中医药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中医药经费使用效益。

(十八)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机构补偿机制。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放开营利性中医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和非营利性中医机构特需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的非营利性中医机构提供的诊疗技术服务分别制定政府指导价。对符合中医药现代化发展方向的创新药品以及传统名中药在价格上给予扶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同一地区同级综合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七、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各级政府要把中医药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采取切实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中医药工作实绩列为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等法规、规章,依法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二十)加强部门协调,形成齐抓共管中医药工作的合力。各级卫生和中医药部门直接担负着指导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责任,要切实加强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强化中医药全行业管理。各级计划、财政、物价、人事、科技、教育、工商、税务、药品监督、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十一)营造加快中医药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高度,重视加强中医药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结合“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宣传党的中医政策,宣传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宣传中医药工作者的先进业绩,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理解中医药,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大力普及中医药基本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认知程度和运用中医药进行自我保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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