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 和《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
和《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办发〔2002〕2号)
(2002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实施办法,精简发文,精简会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市领导礼仪性、应酬性活动,各种纪念、庆典活动及表彰会议有所减少,发文规格、范围和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执行精简会议、文件,减少领导事务性活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会议活动多、文件简报多,检查评比表彰多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时还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关作风转变和办事效率的提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省委八届八次全会和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最近下发的有关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以及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我们在以往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三个若干规定。各区、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进一步加大精简文件简报和会议的力度,切实减少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领导同志、对基层的干扰,集中精力做好工作,抓好落实,扎扎实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两个文明建设。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
一、对发文内容严格把关
(一)坚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制发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发文要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中央和省已发到县团级的文件不再转发;已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大面积发文。
(二)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未提出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或重复已有规定、要求的,不应重复行文。
(三)只有原则性意见,未经充分调查研究,没有拟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不应仓促行文,以避免一项工作多次行文。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文前须送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和技术审查。
(五)各种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纪委全会、市经济工作会议等主体报告、主要文件以及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发文以外,其他在会议上印发或会后公开发表的,一般不再发正式文件。
(六)除市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先进集体,市文明区、文明单位、文明市民,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保卫人民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双拥共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外地来深建设者,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对象外,属行业、某一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部门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表彰;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的,须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二、对发文职责严格区分
(一)坚持"谁主管、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凡各区和各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应要求市委、市政府批转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二)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起草文件。经授权代拟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提供有关背景说明材料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各部门常规性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以及贯彻相关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各种节日、纪念日活动安排,由各部门自行发文。
(三)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区、镇(街道)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除外)。
(四)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对发文规格严格控制
(一)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等答复各区和各部门或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播发的,不发文件。
(二)可发简件、函件、白头件、传真件或可在市委办公厅内部刊物《深办通报》、《信息快报》、《参阅件》刊登的,不发正式文件。已经以电报形式下发的,不再正式发文。
(三)市领导班子换届或市领导工作变动时,涉及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人员调整的,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一次性发文。上述机构一般成员的调整用非正式文件版头发文。
(四)可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发文;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厅名义发文;可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行文的,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四、对行文程序严格规范
(一)各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文;其下属机构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二)各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文,应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其他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
(三)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并列的形式(如:市委、市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视请示的内容性质分别确定: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四)向市委或市政府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向市委或市政府请示事项,凡涉及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在报文之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六)向市委或市政府报送文件,应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应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七)市领导和领导同志身边工作人员不直接接收各区、各部门报送的文件。在特殊情况下,领导同志及身边工作人员收到各区、各部门的报件,应转交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确需直接报送市领导的,应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同意。
(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把关,认真办理。实行收文"首问责任制",工作人员收文时应对来文在报送机关、文种、内容、附件、磁盘等方面进行核查,齐全无误后签收。缺少部分应一次性提出,避免呈报单位多次报送。凡来文内容尚没有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办理人员应将该文先转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提高办文效率,缩短公文运转时间。一般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送领导;急件一个工作日内报出;特急件即到即办。
五、对文件简报的数量和报送范围大力压缩
(一)各区、各部门的文件简报可以报送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经过认真审核和筛选后以《信息快报》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报送分管市领导。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
(二)各区、各部门需要报送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简报,应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凡不在备案之列的文件简报一般不予受理。
(三)各区、各部门要对现有的文件简报进行清理压缩,该停的停,能并的并。对确定印发的文件简报,要从内容、形式、发送范围、印数等方面拟定具体的改进措施。要下大力气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努力改进文风。文字力求简明扼要(正式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建议要切实可行。
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控制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
(一)从市委、市政府做起,安排会议一律从严掌握。每年初召开市委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年度市委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市委单项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贯彻意见,由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内传达贯彻。召开全市性会议传达贯彻的,需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每星期一、二为市委、市政府"无会日"。"无会日"期间,市委、市政府不召开有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会议;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需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领导"下基层日"由原来的每星期三调整至每星期二,除有特殊情况,市领导应下基层调查研究。市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可由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汇报情况,不搞层层陪同。要真"沉"下去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三)严格控制各种表彰会。能发文表彰的,不以表彰会的形式表彰。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大会表彰的对象为:市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先进集体,市文明区、文明单位、文明市民,为挽救国家财产和保卫人民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优秀外地来深建设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政府表彰的对象及其他市委、市政府决定表彰的对象。其他行业、专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活动需请市领导出席的,由主办部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申报,两办统筹安排,尽可能合并为一次综合性表彰会议,在每年年底进行表彰。市直部门不再单独召开行业或系统的表彰会。
二、严格控制会期、规模、规格
(一)全市综合性会议,除《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大会外,会期一般不超过两天;全市专业性会议和市直部门的业务会议,会期半天,最长不超过一天。
(二)各类会议应讲求实效,不得攀比规格、讲排场,不能以市领导是否出席会议作为衡量市委、市政府重视某项工作的依据。各区、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出席。确需市领导参加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两办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把关,按?quot;谁主管,谁参加"的原则协调安排。
三、严格执行市领导不陪会的规定
(一)市直部门的业务会议,市领导一般不出席。确有必要参加的,由一位市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不陪会。
(二)除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需集体主持的会议外,属个别市领导出席的会议提倡不设主席台,只设讲台。
四、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
市委、市政府主办的会议,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会议方案,按审批权限报批。市直部门要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或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议,须书面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请示,不得直接报送市领导。市领导收到这类请示,应转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按本规定保留的全市性定期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见附表),由主办单位报相应的办公厅核准后,报分管领导签发;未保留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从即日起不得继续举办。
(二)党委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众团体及属下单位举办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报主管的市委副书记、秘书长审批。
(三)政府各部门举办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事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批准。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全市性检查、评议、评比、表彰活动,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党组研究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一周内,抄送市委办公厅备案。
(五)举办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请示内容包括:活动项目的名称、依据、目的、方式、规模(对象、范围、时间、周期等)、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六)保留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对检查内容、活动目的、评比办法、表彰规格、经费来源等,作出必要的调整、补充和规范,重新行文执行。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在行文前应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确认。
(七)今后新增加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及未列入附表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报批,违者追究主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外,下列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1.各类达标、评比活动;2.企业的检查、评比、表彰;3.没有正常的检查、评比、表彰经费,可能向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二)若干机关、部门举办内容有交叉、重复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在请示前应相互协调,联合组织。
(三)经批准开展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随意增加开支。主办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时,必须注明批文号。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应将活动的组织情况、成效、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委党廉办备案。
(四)厉行节约,从严从紧控制评比表彰活动经费支出。经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其经费按批准的范围和周期纳入主办单位预算管理。对于未列入部门预算又确需举办的全市性表彰活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所需经费原则上从主办单位预算内调剂解决。
(五)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监督,重点查处借检查、评比、表彰之机向企业和基层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及用公款吃喝玩乐等问题。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单位有权抵制并及时向上级反映举报。
附件:
深圳市保留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
序号
检查、评比、表彰项目
主办单位
周 期
一、市委、市政府举行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1
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
市委组织部
两年一次
2
“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评比表彰
3
文明区、文明单位、文明市民评比表彰
市委宣传部
市文明办
两年一次
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年度重点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个人表彰
市委政法委
一年一次
5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
市总工会
三年一次
6
优秀外地来深建设者评选
市劳动局
两年一次
7
双拥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市民政局
深圳警备区
三年一次
8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市计生办
一年一次
二、市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9
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
市纪委
市监察局
五年一次
10
党政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信息员表彰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一年一次
11
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达标评比
三年一次
12
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委办公厅
一年一次
13
宣传文化精品奖评比
市委宣传部
两年一次
14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比
市委宣传部
市社科联
五年一次
15
创建“无毒社区”表彰和禁毒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评选
市委政法委
两年一次
16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
市党廉办
一年一次
17
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直机关工委
两年一次
18
驻深单位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
市驻深工委
一年一次
19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表彰
市人事局
三年一次
20
共建文明口岸工作检查评比
市口岸办
三年一次
21
守法纳税大户评比
市地税局
三年一次
22
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审计局
三年一次
23
文明市场检查评比
市工商局
一年一次
24
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统计局
两年一次
25
重点工业、商贸先进企业评比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百家大户、先进单位表彰
市经贸局
一年一次
26
保供电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
27
表彰政府部门安全管理突出贡献单位及突出贡献个人
市经贸局
安委办
一年一次
28
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评比
市外经贸局
一年一次
29
旅游行业先进单位评比
市旅游局
三年一次
30
农村经营管理、乡镇企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
市农业局
三年一次
31
森林防火工作检查评比
两年一次
32
“三防”工作检查评比
市水务局
三年一次
33
优质工程评审
市建设局
一年一次
34
市容环境卫生辖区量化考评和创建园林式花园式单位(小区)达标考核
市城管办
一年一次
35
“鹏城环卫杯” 、“鹏城优秀美容师”竞赛
36
环境文明小区、绿色学校(幼儿园)评比表彰
市环保局
市住宅局
市教育局
三年一次
37
用人单位欠薪情况大检查
市劳动局
一年一次
38
技术能手评比
39
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
市法制局
一年一次
40
消防工作检查评比
市公安局
一年一次
41
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司法局
一年一次
42
殡葬管理目标考评
市民政局
一年一次
43
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两基”检查
市教育局
三年一次
44
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教师表彰
一年一次
45
科技贡献奖、科技进步奖和青年科技奖评选
市科技局
一年一次
46
药品管理工作检查评比
市药监局
三年一次
47
食品卫生、旅游卫生先进单位评比
市卫生局
一年一次
48
初级卫生保健检查、人人享有卫生保健阶段性评估检查
三年一次
49
计划生育模范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
市计生办
三年一次
50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质量先进单位表彰
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两至三年一次
51
计量信得过单位评比
52
全民健身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体育局
三年一次
53
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保密局
两年一次
54
档案管理达标升级
市档案局
一年一次
55
先进职工之家、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双爱双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市总工会
两年一次
56
职工技术竞赛
三年一次
57
退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
市总工会
市退管办
两年一次
58
先进团组织、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表彰
团市委
市教育局
两年一次
59
“青年文明号”、先进义工组织和个人评选表彰
团市委
一年一次
60
十大杰出青年评选表彰
两年一次
61
巾帼文明示范岗,“三八”红旗集体、“三八”红旗手,先进妇女组织、优秀妇女干部和五好文明家庭标兵户、“双学双比”表彰
市妇联
一年一次
62
海救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
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
一年一次
63
新闻奖评选
市记协
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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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