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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3-27
  • 【生效日期】2002-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通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得到进一步转变,机构和人民编制得到进一步精简,机关办事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但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又有一些单位要求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为防止机构编制重新膨胀,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粤委办[2002]5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

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各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的机构名称、规格、层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不得擅自更改,部门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不得自行调整。如有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

从现在起原则上冻结机构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再增设行政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严格控制机构升格、增加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设立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职能调整、任务增加的部门及行政区划调整的街、镇,不再增加机构和编制,由内部调剂解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有增有减”和“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财政核拨或核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机构编制的,要从严控制;对实行收支两条线、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对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坚决执行《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坚持机构编制集中审批制度,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机构和编制的职能,完善机构编制工作机制。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在同级党委和政府,具体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理。凡机构编制事宜,必须归口机构编制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机构编制部门行文生效。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体领导制度,机构编制重大事项要召开编委会议或报党委、政府研究决策。各级编办要充分发挥在控制机构编制中的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四、严禁部门干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上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下级的机构改革和人民编制精简工作,不得利用划拨经费、项目审批等手段,要求下级设置上下对口的机构和配备编制,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和配备编制作为“评比”、“达标”的条件。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纪律,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都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各部门在下发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已经作出规定的,必须立即清理和撤销。有关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负责,并行文纠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经常性监督和检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一定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深化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防止和控制机构编制的重新膨胀。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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