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警备区司令部转发市政府征兵办关于贯彻修改后的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警备区司令部转发市政府征兵办关于贯彻修改后的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征兵办《关于贯彻修改后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上海警备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修改后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将征兵组织方式由原来实行的“条块结合”改为“属地属户”,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为此,现就贯彻修改后的《条例》,“属地属户”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兵役登记工作
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今后区县征兵办在每年4至5月组织基层人武部和有关学校,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在校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4月16日至30日全市统一组织登记)。其他适龄男性公民,在每年8月至9月进行兵役登记(8月15日至31日全市统一设站登记)。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内容与程序为:
(一)乡镇、街道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1、调查摸底。从辖区派出所(警署)调取户籍在本辖区的所有适龄男性公民的户籍资料,按其居住区域、年龄段、户籍性质等进行分类统计、造册。
2、发布通告。按市和区县征兵办的要求,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或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学校,把兵役登记通告张贴到各居民区、自然村、有关单位和学校,做到家喻户晓。
3、发出兵役登记通知书。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有关学校,把兵役登记通知书发给每一个适龄男性公民。发出的兵役登记通知书要收取回执。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安排并督促适龄公民按时到指定的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
4、设置兵役登记站。征兵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兵役登记工作班子,每一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兵役登记站,并相应设立宣教、登记、身体目测、政治初审等小组。
5、受理登记。受理适龄公民首次兵役登记时,要查验其户口簿、学历证书并收取两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对已领取兵役证的适龄公民进行验审登记。与此同时,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法规的宣传教育、身体目测和政治初审。
6、资格界定。依法根据适龄公民有关情况,界定其是否属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或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确定其兵役登记的结论,并填写《适龄公民兵役登记表》和《兵役登记花名册》。
7、填发兵役证。在兵役证上,按照规定栏目,真实、准确、规范、清晰地填写适龄公民有关情况和登记结论,并贴照片,同时填写《兵役证发放登记表》。发放兵役证时,要向适龄公民宣讲兵役证的使用规定。
8、推荐预征对象。在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兵役部门会同公安派出所(警署)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按照上一年出兵数三倍或者按出兵单位适龄公民数四分之一的比例,把政治思想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康的应征公民选定为当年的预征对象,并向区县征兵办推荐。
9、发出预征对象通知书。根据区县征兵办确定的预征对象名单,及时向预征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
10、在校生的兵役登记。对在校生的兵役登记,区县征兵办及其乡镇、街道人武部可以委托学校代发兵役登记通知书和兵役登记表,并通知适龄男性学生按时到本人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对在校生的兵役登记,全市统一在4月下半月的双休日设站登记。乡镇、街道人武部在9月15日前,对在校生的兵役登记结论作一次审核(主要审核未继续就学的对象)。
11、汇总上报。按照规定和要求规范地整理资料,做好统计汇总,按时填报有关表册资料。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责和内容
1、确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兵役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武部门承办,未设人武部门的,由本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承办。每年7月底以前,自行统计当年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情况。
2、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兵役登记工作,为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并督促他们按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
3、接到区县兵役机关及其乡镇、街道有关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的通报后,按规定的比例、数额、条件和要求,从本单位的应征公民中选定预征对象,并及时向其户籍所在的区县兵役机关及其乡镇、街道作推荐反馈。
4、向有关区县提供预征对象的数量,原则是本单位上一年出兵数的三倍或者本单位当年适龄公民数的四分之一,在本单位有预征对象的区县数量比例相对均等。具体人选由区县及其乡镇、街道兵役部门在听取出兵单位意见后确定。
(三)学校工作的职责和内容。
1、将本校适龄男性学生按其户籍所在区域登记造册,并及时向有关区县兵役部门提供。
2、根据学校所在区县和乡镇、街道兵役部门的要求,填写兵役登记通知书,按照适龄学生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注明其前往登记的地点。负责将兵役登记通知书和兵役登记表发给本校每一位适龄男性学生,并收取通知书回执。
3、督促本校适龄男性学生按时到其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
4、检查督促经过兵役登记的学生及时领取兵役证。
5、在受理学生报考学校时,查验兵役证。
二、兵员征集工作
各区县兵役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武部要切实加强对“属地属户”开展征兵工作的领导,宣传、公安、卫生、民政、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要主动配合。
(一)区、县兵役机关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1、按照中办〔1999〕24号和沪委办〔2000〕3号文件的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乡镇、街道人武部建设,配齐配强专武干部。
2、加大对乡镇、街道征兵工作的指导力度,对宣传教育、兵员推荐、体检政审、审批定兵、交接输送、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实行全程指导。同时,加大对辖区内出兵单位征兵工作的指导力度。
3、加强与其他区县征兵办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协调,保证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兵任务的完成。兵役登记后,要将在外区县就业的适龄公民名单进行列表统计,向有关区县征兵办通报,并以区县征兵办名义向在本区县或者外区县就业的对象及其单位发出预征对象通知书。
4、按规定比例,确定乡镇、街道当年出兵任务数。征兵任务分配的依据是:各乡镇、街道的人口数、适龄公民数、应征公民数、在职职工数和上一年出兵数。农业与非农户籍比例按照市下达的执行。
5、汇总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在职职工数,按一定比例和单位分布情况确定预征名额,并向确定为预征的在职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发出体检通知书。
6、对在本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出兵数量和其他工作进行协调。根据出兵单位提出的定兵意见,确定应征对象。
(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1、与预征对象本人及家庭建立联系制度,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建立预征对象档案资料,详细记载预征对象的去向、分布和现实表现、身体、年龄、文化等情况,做到“去向明、情况清、召得回”。
2、根据区县征兵办确定的数额,在对预征对象考察的基础上,按照《应征公民送检评选条件》择优挑选送检人员;对在外地或者外区县就业的送检对象,及时通知其按时参加体检。
3、确定本辖区政审工作协调负责人,及时成立政审工作班子。政审工作由本辖区的公安派出所(警署)组织实施,村委会、居委会、有征集对象的单位予以配合,对体检合格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4、按择优挑选的原则和所在区县征兵办确定的比例,从体检和政审合格、年龄和文化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中选定当年征集对象,并将初定兵名单及时报区县征兵办。
5、组织新兵欢送工作,按时、安全将新兵送到本区县集结地。
6、加强与义务兵及其家属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从本辖区征集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7、协调公安派出所(警署)、村委会、居委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做好征兵的有关工作。
(三)出兵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1、根据有关区县兵役机关通报给本单位的预征对象情况,积极配合区县兵役机关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本单位的预征对象名单,并及时向区县征兵办推荐。
2、组织督促本单位预征公民参检,确保本单位的预征公民按时到规定的区县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提供预征公民的病史调查情况。
3、配合征兵政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如实提供其现实表现和其他有关情况。
4、配合兵役机关,做好本单位适龄公民的审批定兵、新兵欢送、跟踪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5、在职职工入伍后,积极做好有关优待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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