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2年4月1日)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驻青部队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军地双方相互团结、相互支持,全市上下形成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良好社会氛围,连续四次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光荣称号。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双拥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认真解决当前驻青部队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双拥工作再上新水平,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现作以下决定:
一、认真做好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强、涉及面广的“民心工程”,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加强国防建设和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把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年度评比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搞好督促检查,确保当年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率达到100%;确保有求职要求且服从工作安置的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率达到90%以上。建立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激励机制,对在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拒绝接收现役军人配偶或就业安置工作达不到责任目标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一)对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人事、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对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办理调青落户手续后,其工作关系和个人档案可由落户区市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管。
(二)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腾岗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95号)要求组织腾岗,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安排有迫切求职要求的失业现役军人配偶上岗,并按规定享受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确实难以落实接收单位属工人身份的现役军人配偶,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单位上年末在岗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千人以下的安置1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的现役军人配偶,接收单位必须接收,并与现役军人配偶协商签订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
(三)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继续执行非本人原因“军嫂不下岗”的规定。招用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其中,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2年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所需资金,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区市由当地财政负担。现役军人配偶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企业生产需要,本人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其中,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含10年),且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本人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与现役军人配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企业工会同意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导致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就业;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可纳入当地政府现役军人配偶年度安置计划,进行指令性安置就业。
(四)征调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部门审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市、区市政府给予每人2000元(女40岁以上每人4000元,含40岁)的一次性扶持金。从事非正规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原无正式工作(或城镇失业人员)的现役军人配偶办理随军落户手续后,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领取《失业证》。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无论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均可自选专业,参加一次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六)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现役军人配偶求职窗口。根据现役军人配偶的年龄、文化水平、技能特长、择业要求等情况建立专门的求职登记台帐,实行分类管理,跟踪服务。定期举办现役军人配偶就业洽谈会,免费进行职业指导。对自谋职业以及非正规就业或非全日制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免费为其代存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对有求职要求的失业现役军人配偶,由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帮助介绍就业。对提供3次岗位不就业者,不再为其介绍工作,也不列入就业安置计划。
(七)凡当年随军落户后等待就业安置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军人所在部队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其中,在县城驻地以外的乡镇、农村、海岛等偏远艰苦地方的,按照《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鲁劳社〔2001〕27号)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基础上,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补齐生活补助费的不足部分。所需资金,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区市由当地财政负担。现役军人配偶的生活补助费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代发,发放期限最长12个月。实行代管的现役军人配偶,在代管期间,由代管部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手续。缴费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现役军人配偶本人负担,代管部门代缴。
二、继续开展清退军产房工作
清退军产房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关系到部队建设和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切实措施,扎实稳妥地抓好落实。
(一)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清退军产房工作的通知》(青办发〔1997〕79号)和《青岛市清退军产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落实青办发〔1997〕79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青退发〔1999〕1号)的规定,继续开展清退军产房工作。
(二)凡属于青办发〔1997〕79号文件规定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地方已经分配住房,且分配住房面积正局级干部达到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副局级、处级干部达到7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达到60平方米,或擅自将军产房转租、转让、出借、空闲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全部退交。
(三)应当退交军产房的
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要向本单位如实申报军地住房情况,自觉退交多占军产房。对无故拖延、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军转干部,由其所在单位责令退交军产房,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应退交而拒不退交军产房,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反复做工作、给党纪政纪处分仍不退交的,可由部队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法院依法处理。
(五)对不重视清退军产房工作、完不成清退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决定》(青发〔1996〕4号)的要求,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对不积极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和清退军产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青岛市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青岛市清退军产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综合协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建立全市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总结经验,解决实际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各区市要按本决定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地方促进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政策,加大军产房清退工作力度,为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开创我市双拥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一、青岛市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青岛市清退军产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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