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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发 [2002] 47号
  • 【发布日期】2002-04-02
  • 【生效日期】2002-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

(苏政发 [2002] 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给农业带来的挑战,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现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龙头企业的重大意义

1. 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近年来,我省始终把发展和壮大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龙头企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益,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来看,龙头企业的规模偏小,综合实力还不强;产品加工档次较低,科技含量还不高;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辐射带动作用还不显著;区域特色、产品优势不明显,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等。及时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对于不断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努力保持农村的繁荣稳定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2. 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农业应对工作。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总抓手的农村各项改革正在展开,粮棉购销市场全面放开,尤其是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进一步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有利于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增强农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3. 进一步实施龙头带动战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加快龙头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有利于开拓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的现代化,是强农之举,富民之道,增效之策。

二、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根本出发点,明确发展龙头企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要求

4. 发展龙头企业的指导方针是:围绕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根本出发点,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大力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带动农业的市场化、规模化、科技化和外向化,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快更好地发展,提高我省农业竞争力。

5. 发展龙头企业要坚持与农民建立合理的利益联接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以订单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加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采取建立风险准备金、保护价收购、农资供应、技术服务、利润返还和入股分红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从加工、流通环节获得利益,逐步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要打破所有制、行业和行政区域界限,大力扶持与农民有着比较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能够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发展,使农民真正获益的龙头企业。

6. “十五”期间我省龙头企业发展总体目标是:扩大规模,增强利益联结,拓展外向,提高竞争水平。到2005年,全省列入统计的龙头企业达到3000家,销售收入达1500亿元,出口交货值150亿元,其中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争取达到30家,龙头企业的上市工作实现新的突破;全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逐步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加值率提高到45%;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达到20个;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均享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的企业占全省龙头企业总数的10%,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

三、壮大龙头企业的规模与实力,做强产业化经营的“火车头”

7. 引导各类资本向龙头企业集中。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各类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更多的龙头企业。

8. 加快龙头企业的扩张步伐,着力培育一批国家级龙头企业。“十五”期间,在全省有计划地组建5-10家以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以资本纽带相联接,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的重点企业集团,并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9. 切实加大企业资产重组力度。大力推进龙头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提高行业集中度,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优势龙头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划拨、委托经营、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各类农产品加工、流通中小企业实行兼并联合。积极推进龙头企业与国外公司的合资合作,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债券融资等方式吸引国外资本参与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引导和帮助中小龙头企业走专业化生产经营的道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推进形成社会化分工协作体系。

10. 大力推进企业的资本经营。将一批具备实力的龙头企业尽早推入资本市场,是我省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十五”期间,要争取3-5家龙头企业上市。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选择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带动力显著的龙头企业,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在规范改制、内部治理、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入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的上市资源,通过实施资产重组,引导和推动现有上市公司涉足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1.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打破所有制、行业和地区界限,按照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清除无效资产的思路,推进龙头企业改制和重组。调整、优化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权的比重,鼓励企业经营者、职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对改制不到位、不彻底的龙头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提高改制质量,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到2002年年底,140家省级龙头企业中国有、集体企业要全部改制到位。国有龙头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按苏政发〔2000〕3号文件精神执行。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工作规则,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和职代会职能,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力。

12. 加大外向开拓力度,着力提高龙头企业的国际化水平。龙头企业要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大力引进国外资本、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管理方法和人才,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建立健全国际市场营销体系和网络,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营销活动,积极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走出国门,输出劳务、技术、品牌和资金,到境外投资创办生产基地,发展加工流通项目,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13. 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龙头企业要按照产权分明、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尽快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以岗定薪的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全面实行经理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期股期权激励制度。以节本增效为中心,狠抓质量、成本、财务管理,建立ISO9000系列、HACCP等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营者的管理和决策水平,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敬业精神,提高职工的科技文化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

五、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建立现代市场营销体系

14. 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龙头企业要提足用好技术开发经费,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不受比例限制。要加大省、市各级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三项费用、重点技改项目贴息对龙头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龙头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可实行多元投资主体的项目法人制度,采取参与项目的有关人员投一块,企业投一块,有关财政资金补一块的办法,设立法人主体,实行独立核算。鼓励科研机构以包括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在内的多种方式持有龙头企业的股权。支持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或与科研机构共同投资组建研发机构,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龙头企业可以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给科技人员,企业股东可从持有的股份中,提取一部分奖励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一次性提取20%以上奖励给有关科技人员。支持和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着力创新园区机制,加速项目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快苏北星火产业开发带建设,加强产学研结合,大力培育农产品深加工支柱产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的农业科技攻关计划、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计划、星火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立项支持。

15. 建立现代营销体系,加快经营业态创新,实施品牌战略。龙头企业要注重市场调查、分析市场机会、使营销工作重点前移。强化服务,以优质服务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使竞争策略从以价格竞争为主转向服务竞争为主。要大力发展网上营销业务,将产品推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龙头企业营销活动的扶持力度,支持苏北举办龙头企业招商和产品展销活动。龙头企业要推行标准化,树立品牌、名牌意识,执行国家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包装水平。搞好广告策划,提高投入效果,扩大企业和产品知名度。

六、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加大对龙头企业扶持力度

16. 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从2002年―200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基地建设和科技开发。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等都要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省级扶持资金确定投向时,将向苏北地区倾斜。市、县也要根据自身财力,集中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本地龙头企业的发展。

17. 加强对龙头企业金融信贷扶持。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贷款投放。商业银行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根据授信管理的要求核定信用额度,用于收购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市场化运作的形式组建担保公司。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增资扩股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通过持有股权与农村金融机构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18. 落实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多渠道投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对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龙头企业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执行13%的标准。扩大农产品出口,对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实行出口退税。

19. 强化对龙头企业项目的倾斜支持。鼓励国家及省级涉农项目、资金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项目、国家安排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积极鼓励和安排龙头企业参与平等竞标。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也要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举办合资、合作项目,积极为龙头企业投资提供项目载体和投资空间,加强对龙头企业投资的信息引导,帮助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决策,避免过度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帮助龙头企业特别是苏北苏中地区的龙头企业尽快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外向型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 进一步创造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条件。龙头企业建立原料基地所需的农用地在土地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出租等方式流转获得,因发展所需的非农用地指标可优先安排,列入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龙头企业用地计划由省国土部门单独下达各地。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按苏价工〔2000〕346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享受农用电价格。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用水量,合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继续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国家及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输鲜活农产品(包括鲜奶制品)原料或产品,由有关部门提供便利。

21. 鼓励区域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业协会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进行登记,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其余暂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范围按财税字〔1997〕49号、〔1995〕52号文件规定界定),按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省级重点培育50家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

七、强化服务,加强领导,为龙头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2. 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省里在继续抓好140家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与考核的基础上,突出扶持5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市、县(市)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骨干企业给予扶持。对龙头企业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创牌上,要提供周到的服务。要从农户和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信息网络建设、招商引资(智)、举办展销会、培训等形式,及时提供信息、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支持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搞好行业自律,减少同类产品无序竞争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坚决纠正和防止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龙头企业的各项收费要严格进行清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各种摊派。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的知名度。

23. 加强南北对口交流与合作。拓宽交流渠道,扩大合作领域,以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带人才等重要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交流。以苏南产业向苏北扩散,苏北劳动力向苏南输出的“双向转移”为重要内容,把挂钩帮扶与优化生产力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苏北地区要主动接受苏南地区的辐射,以更加开放的观念、更加优惠的政策、更加优良的环境,主动吸引苏南项目、资金、技术、人才更多地进入。

24. 加强对发展龙头企业的组织与领导。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措施,协调解决龙头企业发展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将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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