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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长沙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08
  • 【生效日期】2002-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十八条予以删除。

《长沙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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