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5-15
- 【生效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
(2015年5月15日于北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认识到气候变化及其负面影响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和21世纪最大的全球挑战之一,需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通过国际合作解决。
二、双方忆及2009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协定》和2010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绿色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双方决定通过本联合声明及备忘录、协定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双边气候变化伙伴关系,并提升该伙伴关系在双方整体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的地位。
三、双方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最合适的框架,重申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要求发达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四、双方将携手并与其他缔约方一道,共同推动多边谈判进程于2015年在公约下达成全面、平衡、公平和有效的协议,以确保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在此背景下,双方表示全力支持今年将在法国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会议(以下简称“巴黎会议”)取得成功。
五、双方重申,2015年协议应全面遵循公约的原则、规定和架构,特别是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体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不同的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和国情。2015年协议应全面、平衡地处理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
六、双方强调,落实巴厘路线图成果对于提高2020年前行动力度、建立各方互信同等重要和紧迫。双方敦促发达国家提高其2020年前减排目标、兑现其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的承诺。
七、作为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尽管面临社会和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方面的巨大挑战,中国和印度均通过制定和实施减缓和适应的计划、政策和措施,正在采取雄心勃勃的国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八、中国和印度正在全力准备与2015年协议相关的各自国家自主决定贡献,争取在巴黎会议前尽早提交。
九、双方相信其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是互利的,并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作出贡献。为此,双方决定加强关于各自国内气候政策和多边谈判进程的高层双边对话,进一步深化双方在清洁能源技术、节能、能效、可再生能源、包括电动汽车在内的可持续交通、低碳城市和适应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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