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2]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确保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本预案为汕头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本预案适用于一次性发生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水上溢油50吨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三)本预案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同,救人第一、快速反应、属地保障,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府直属有关部门及国家、省驻汕的单位、行业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实行在汕头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实施。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汕头市设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理前线指挥。
(一)指挥中心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市级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主管公安、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市长及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副市长。
成员:市经济贸易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汕头海事局局长、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
主要职责:
⑴负责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⑵督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严格执行;
⑶督促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建设、环保、质监、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队伍,组织实施演习;
⑷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大安全事故情况;
⑸根据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救护的实际需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协调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二)前线指挥
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组成事故应急处理前线指挥。
1、特大火灾事故前线
指挥: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支队长)
副指挥: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副支队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2、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前线
指挥: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交通局副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3、特大建筑质量事故前线
指挥:市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市建设局副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前线
指挥: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局主管爆炸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5、特大泥、沙、石场安全事故前线
指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指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前线
指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副指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7、特大中毒事故前线
指挥:市卫生局局长
副指挥:市环境保护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8、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特大水上溢油事故前线
指挥:市交通局局长
副指挥:汕头海事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9、特大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前线
指挥: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副指挥:汕头海事局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10、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前线
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正职,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主要职责:
⑴负责相应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的制定和修改,组织实施演习;
⑵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前线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救护和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及监督协调工作;与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接收指令,随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或者请求予以必要的救援救护力量增援;
⑶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指挥中心;
⑷承办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指挥员的替补
上述指挥员外出或不在岗时,由其所任职的政府或行政部门按照领导职务自高至低的原则依次替补到位。
三、救援救护队伍及任务区分
(一)抢险救灾队伍
由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交警支队各分别组织一支30人以上的抢险救灾队伍,作机动应急调用。
由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分别组织一支能应对建筑工程、城市建筑物、燃气、泥沙石场事故的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由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由汕头海事局组织水上交通事故、防止溢油扩散和污油回收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二)医疗救护队伍
由市卫生局组织以市中心医院、二医院、中医院、防疫站、职防所及汕大医学院附一、附二医院为主力的卫生医疗救护队伍,负责事故伤害人员的紧急救治保障。
(三)治安队伍
由市公安局组织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队伍,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
(四)通讯联络队伍
由市科学技术局(市信息产业局)牵头,会同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组织电信部门成立通讯救灾队伍,保障通讯联络畅通。
(五)供用电安全队伍
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电力部门成立供用电安全抢险队伍,确保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供电保障。
(六)供用水安全队伍
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自来水部门成立供用水安全抢险队伍,确保安全事故现场自来水的水质安全和供用水保障。
(七)后勤物资供应队伍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组织商贸、石油、运输等企业成立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能源供应及运输。
四、应急处置办法
1、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电话:8988608)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254930)。
2、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当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事发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故首发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前线,按照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指挥处置,组织救援救护;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并堵塞危险源。
4、特大事故发生后,在市应急处理前线指挥未到位前,事故应急处理的前线指挥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5、“110”接警后,公安维护社会治安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前线指挥应立即将情况向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6、“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扑救;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7、“120”接警后,医疗救护队伍应立即赶赴现场救护伤员,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前线指挥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8、“122”接警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灾排险;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9、“12395”接警后,海事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助人员和船舶,防止溢油扩散和进行污油回收;前线指挥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10、市经贸、安监、公安、消防、交警、建设、环保、城管、规划与国土、交通、卫生、海洋与渔业、质监等部门接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人员,控制事故扩大,降低损失。
11、各支救援救护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向前线指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救援救护人员和装备情况;并接受指令。
12、各支救援救护队伍在应急救援救护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相应的情况记录,如实向前线指挥或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
13、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对因雷击造成的特大安全事故,市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
14、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危害情况,并向前线指挥或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15、市职防所负责监测安全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向前线指挥或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16、事故发生单位与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人员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
17、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遗体收殓火化等后事处理工作。
18、市外事侨务局、市台湾事务局负责安全事故中涉外涉港澳和涉台事务的协调处理工作。
19、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协调及游客安置工作。
20、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