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2002〕44号)
2002年4月15日
2001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本市经营、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燃气器具在本市销售的,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或者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代为维修。”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拒绝安装用户自购符合要求的合格燃气设备、器具,亦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购符合要求的合格燃气设备、器具。”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