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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劳社[2002]32号
  • 【发布日期】2002-04-24
  • 【生效日期】2002-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的通知

(冀劳社[2002]32号)




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按照厅党组的部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劳动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办理问讯事务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首问责任人的具体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耐心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事项,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烦。

(二)接听电话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三)接待来访要做到“主动热情打招呼,热心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四)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在听清问讯后,凡属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解答,特别是对政策的解释要清晰。杜绝用生硬及服务对象反感的语言,如:“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你问别人去”等为理由推脱或敷衍问讯者。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或对所问事项不清楚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联系,并告知服务对象要去的部门、地点及电话。对需要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要明确告知办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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