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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府〔2002〕80号
  • 【发布日期】2002-04-29
  • 【生效日期】2002-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

(深府〔2002〕80号)



(2002年4月29日)


随着深圳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余泥渣土对我市的大气和市容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维护深圳国际“花园城市”形象,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市余泥渣土排放严格实行统筹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排放余泥渣土前,必须到市、区渣管部门办理有关排放手续,按渣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排放。

自有受纳余泥渣土场地的单位,如不在同一红线范围内自行受纳,必须办理申报手续;未经市渣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受纳场。

二、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必须采取保洁措施。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工地出入口和各受纳场的出入口必须铺设水泥硬底道路,设置冲水设施,安排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工地出入口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各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以上各项措施。市、区渣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工地出入口实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三、全市从事余泥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设置密闭式加盖装置。从事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渣管办接受车辆资质审查,统一办理新的渣土运输资质证。市、区渣管部门不得受理未经密闭式加盖车辆的申请。

市交通和公安交通警察主管部门协助市渣管部门做好密闭加盖车辆的审验工作。经密闭加盖后的车辆需重新更换渣土运输资质证、营运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从8月1日起,凡未经密闭式加盖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营运余泥渣土。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未经密闭式加盖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运输车辆密闭式加盖有关管理和实施要求由市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警察、质量技术监督和交通等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执行。改装期间运输车辆仍需按规定覆盖蓬布。

四、全市从事余泥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输余泥渣土。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运输时间、处罚措施由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制定并公布实行。

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和配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各区渣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把办证关,及时清理辖区内无主余泥渣土,消除余泥渣土对路面的污染,杜绝以收费代管理的做法。

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的监管,将施工单位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资质审查、年审、定级的约束条款中,并作为评选文明施工单位的依据。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各施工工地余泥渣土排放的监管工作,规范各采石取土场的渣土运输工作。

市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警察等主管部门和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要定期组织联合行动,对无牌、无证、报废和假冒军警车辆进行查扣。

六、本通告所指余泥渣土包括土方施工所产生的余泥、拆迁、修缮、装修所产生的建筑渣土和其它散体。

七、凡在本市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鼓励举报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并对举报属实者给予罚款额30%的奖励。举报电话:3338555、698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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