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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新闻出版局市农委 关于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3〕010号
  • 【发布日期】2003-03-01
  • 【生效日期】2003-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新闻出版局市农委 关于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新闻出版局市农委
关于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市农委《关于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一日


关于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村级订阅报刊工作的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和农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农经发〔2002〕3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级订阅报刊费用实行上限控制制度。限额标准为:人均年纯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人均年纯收入在2500至5000元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人均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村,年报刊订阅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

二、严格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监控制度。村级订阅报刊费用开支情况要列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每年年底向全村农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

三、限额内的村级订阅报刊费用要优先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人民日报》、《求是》、《天津日报》、《天津支部生活》是重要的党报党刊,承担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的重要任务,对指导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把订阅党报党刊放在首要位置,凡未完成的,不得订阅其他报刊。

四、规范行业性报刊订阅,禁止乱摊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农村集体、农民强行摊派征订报刊。除党报党刊外,其他凡是通过党政部门向农村征订的行业性报刊,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一律不得下达指标搞硬性摊派;不得以文件形式下达征订发行任务;不得将征订发行工作作为考核、评比、达标的条件纳入对基层的目标管理。

五、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实行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度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向农村强行摊派征订报刊的,各有关部门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停办报刊的处罚。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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