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 【发布单位】鹤壁市
  • 【发布文号】鹤政〔2002〕23号
  • 【发布日期】2002-05-08
  • 【生效日期】2002-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鹤政〔2002〕23号)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在清理出第一批文件的基础上,对截至2000年底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47份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比照省政府第64号令,对5份转发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9份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1、关于改革我市地方建材投资办法的通知(鹤政〔1980〕2号)
2、批转《鹤壁市电子工业公司工作条例》(鹤政〔1980〕76号)
3、关于加强新产品管理和试制的暂行规定(鹤政〔1980〕83号)
4、批转市经委《关于搞好我市挖潜、革新、改造工作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鹤政[1981]64号)
5、关于控制到外地订购加工产品的规定(鹤政〔1981〕68号)
6、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的通知(鹤政 〔1981〕 107号)
7、关于印发《鹤壁市经济协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字[1982]第8号)
8、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的通知(鹤政[1982]113号)
9、关于《鹤壁市企业整顿奖罚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鹤政〔1984〕152号)
1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几项经济政策的暂行规定(鹤政〔1985〕216号)
1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乡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鹤政[1986]1号)
12、关于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暂行规定(鹤政〔1986〕 37号)
13、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通知(鹤政[1986]38号)
14、关于搞活企业的几项政策规定(鹤政[1986]92号)
15、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鹤政〔1986〕121号)
16、关于抓好当前扭亏增盈工作的暂行规定(鹤政〔1986〕129号)
17、转发市经委市人民银行《关于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搞活流动资金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鹤政〔1987〕 86号)
18、关于印发《鹤壁市盈利企业增盈承包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鹤政〔1987〕103号)
19、关于印发《鹤壁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意见》、《鹤壁市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意见》的通知(鹤政[1987]111号)
20、批转市集体办关于改变有偿服务费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鹤政〔1987〕184号)
21、印发《鹤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计税利润目标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字[1988]第59号)
22、关于批转市档案局、建设局《鹤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88〕103号)
23、批转市经委、煤管局关于加强煤炭运输管理、严格控制煤炭无计划外流、确保工业、市场用煤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1989]3号)
24、关于加强协作煤炭统一管理的通知(鹤政〔1989〕 69号)
2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节油器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
〔 1989〕76号)
2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关于工业企业推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1989〕90号)
2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委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89〕98号)
2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城镇集体工业苦干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21号)
29、鹤壁市人民政有批转市经委关于《鹤壁市压缩三项资金占用实行压贷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1〕69号)
30、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办工业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79号)
3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决定(鹤政〔1992〕91号)
3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3]67号)
3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小型工业企业国有民营、公有民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3] 68号)
3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员风险抵押补充规定的通知(鹤政〔1994〕12号)
3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亏损企业实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鹤政〔1994〕 17号)
3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惩办法的通知(鹤政〔1994〕19号)
3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建设项目呈报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38号)
38、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财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41号)
3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5〕 55号)
40、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经济运行协调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66号)
4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中小型企业资产出售、全员购买、转换机制、股份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5]67号)
42、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推行目标成本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73号)
4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95号)
4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6] 43号)
4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石头水库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1998〕 13号)
4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通知(鹤政〔1998〕28号)
4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鹤政办〔1999〕79号)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达的省计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10月30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5]238号) 被转发文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2 转发省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建设银行(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5月31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6]72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 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6月22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8]108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27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8]110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96]18号) 被转发文被1998年1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代替。


附件三:
一、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鹤壁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
[1990]31号)
1、删除第五条第二款最后一句。
2、删除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删除第十一条最后一句。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渔业秩序发展渔业生产的通知(鹤政〔1991]56号)
1、删除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
2、删除第三部分第八自然段。
3、删除第四部分第四自然段最后一句。
4、修改第五部分中的“水面使用证” 为“养殖使用证”。
5、删除第五部分中“从事水产品贩运经销者,须有‘水产品销售许可证’上市销售水产品;外地养殖、捕捞的水产品在我市水产品市场经销,须持当地渔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鹤政[1991]57号)
第二部分第二自然段第一句后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四、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煤矿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63号)
删除第五部分第二条。
五、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委、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15号)
删除第八条第(一)、(四)项规定。
六、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5〕46号)
1、删除第一条“征收范围” 中“均应到市地质矿产管理局进行纳费登记”一句。
2、删除第六条。
七、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鹤政[1997]33号)
第二部分第一自然段最后一句中“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解决资金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再由政府贷款和担保。”修改为:“凡是竞争性项目,一律不再由政府贷 款和担保。”
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鹤政〔1998〕29号)
第九条修改为:“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每不接收1名退役士兵,向当地政府缴纳5万元,每不接收1名二等功以上或伤残退役士兵,向当地政府缴纳6万元,可视为完成安置任务”。
九、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2000]17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三条中的“质量安全认证制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