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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加快实施扶贫移民增收工程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25号
  • 【发布日期】2003-05-28
  • 【生效日期】2003-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加快实施扶贫移民增收工程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加快实施扶贫移民增收工程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扶贫移民增收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实施扶贫移民增收工程的意见
(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 2003年4月)

对居住在缺乏生存条件的山庄窝铺的贫困群众实施移民搬迁,是我省在“八七”扶贫攻坚期间探索出来的一条宝贵经验。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省通过小村并大村、城镇安置、建立移民新村和鼓励自主迁移等多种方式共搬迁缺乏生产和生存条件的山庄窝铺1302个,搬迁贫困人口近13万。实践证明,移民搬迁是这些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生态建设与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2001年以来,我省把扶贫移民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四大增收工程”之一,加大了扶持力度,效果更为显著。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山西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适应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尽快解决我省农村的贫困问题,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扶贫移民搬迁作为本届政府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从2003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将剩余的2600多个山庄窝铺、25万贫困人口全部搬出,平均每年搬迁5万人,力争到2007年底全省基本撤销百人以下的山庄窝铺。
一、扶贫移民搬迁对象的确定
扶贫移民搬迁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距村、镇所在地较远,通路难、通电难、通讯难,地处偏远山区的;
(二)人均25度以下耕地等农业资源占有量低,开发潜力很小,目前仍处于绝对贫困之中,即使给予扶持也难以在短期脱贫致富的;
(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差,存在上学难、就医难、人畜饮水难等多种困难的;
(四)居住过于分散,影响小康建设总体规划或不利于生态建设的。
二、搬迁任务
从2003年到2007年,每年搬迁5万人,到“十五”期末完成搬迁15万人,到2007年,完成搬迁25万人,基本撤销居住人口在百人以下的山庄窝铺。
年度分县搬迁计划根据各县搬迁工作准备程度确定。
三、实施办法和搬迁原则
实施大面积扶贫移民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总的思路是:国家适当扶持,当地政府配套,搬迁群众投工投料,以县为单位规划实施。在57个贫困县中,成熟一县安排一县,以县包干,分批完成。不搞全面开花和地区平衡。
(一)搬迁形式:
1、城镇安置。充分发挥县城和中心集镇的带动和幅射作用,放宽户籍管理,有组织地将一些有能力的农户安置到城镇开发、居住和就业。
2、建立移民新村。土地资源比较宽裕的地方,以建移民新村为主,集中安置移民。
3、小村并大村。土地资源紧张的地方,可依托原有村庄就近搬迁,小村并大村。
4、自主分散迁移。有自发迁移愿望和条件的农户要给予鼓励和适当扶持,投亲靠友,分散迁入条件较好的大村或集镇。
5、跨县安置。对于动迁数量较大,县内土地资源有限,就地安置有困难的县(市、区),市(地)要统筹规划,实行跨县安置。
(二)几项原则:
1、扶贫搬迁原则。要按照扶贫移民的条件,确定搬迁村庄和人口,不能为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盲目扩大移民规模。
2、因地制宜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搬迁形式,不可强求一致。要真正使移民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3、群众自愿移民原则。要本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自筹自建、适当补助”的原则开展工作。严禁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搬迁。对搬迁有顾虑的,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宣传移民搬迁的意义和方针政策,使他们积极参与扶贫移民开发。
4、整体搬迁原则。对规划移民的山庄窝铺要做到整体搬迁。搬迁中,要结合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鳏寡孤独群众的困难。
5、效益第一原则。要确保工程效益,经得起历史检验。确保迁一户富一户,迁一村富一村。防止反复,防止敷衍了事、劳民伤财。
6、注重长远原则。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要将扶贫移民与小康建设和生态保护建设结合起来,合理规划,精心设计,科学论证,确保长远发展。
四、资金筹措及项目管理
(一)资金的筹集
从2003年起,全省计划每年安排移民5万人,省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扶贫资金按搬迁人口平均每人补助3000元,其中建房补助2500元,公用设施建设补助500元,每年安排移民补助资金1.5亿元。省计委要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安排移民搬迁资金规模。市(地)、县要多渠道筹集配套资金(包括投工、投料),配套额度一般不低于省拨资金的40%。
(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省级安排的移民建房补助资金以县为单位按人口平均补助标准下达。各县(市、区)在使用时,要根据移民户的经济状况,区别对待,不能平均安排。公用设施补助资金也要合理使用,建移民新村的可集中使用,移入城镇或并村的可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城镇或接收村的公用建设。
2、统一计划,专户管理。扶贫移民搬迁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省扶贫办统一编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组批准后下达。省筹资金统一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市(地)、县也要建立扶贫移民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3、公开财务、加强监督。扶贫移民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实行财务公开。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挪用、挤占、贪污移民补助资金的,要坚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项目管理
1、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要搞好移民新村的规划设计,科学确定工程预算、工程进度等建设方案。各县可从公用设施补助资金中提取3%的规划费。
2、严格项目管理。各级扶贫部门要作好扶贫移民搬迁的年度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要严格扶贫移民工程验收制度,市级扶贫部门全面检查验收,省扶贫部门督察抽查。
3、建立扶贫移民搬迁档案制度。对迁出村的经济情况、村容村貌、人口、债仅债务、教育、道路、吃水、卫生等基本情况和迁入新村的对比情况,要通过图片、影像、文字资料等形式建立起管理档案。
五、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要协调解决好移民户的建房和生产用地。土地部门要做好扶贫移民宅基地审批工作。在国有荒山、荒地上建设移民新村时,所用土地要无偿划拨给移民新村和移民户使用;在集体土地上安置移民户时,可采取接收地与迁出地土地互补、资源共享的办法协调解决。
(二)税费政策。对移民开垦荒地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移民户在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时,除按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户籍政策。移民户在迁入地有永久性居住权。接收地公安机关要及时为移民户办理户籍迁入手续。迁出地公安机关在移民户的户籍未办妥迁出手续之前,不得注销原籍户口。移民户的迁出迁入手续和居民身份证换证手续要尽快办妥。
(四)其他政策。
1、林区搬迁户搬运原有财产时,经过审查确系属自有木材,各木材检查站要凭证(乡村或林区审查证明)给予放行,不得收取木材出山费和其它任何费用。
2、移民户在进入新定居点后,继续保留原山庄窝铺房前屋后私有树木的权属。成材的树木经过审批可以用来建房。
3、移民户与集体的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理,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4、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接收移民户的村庄在建设水、电、路、校、医等社会公益设施方面实行倾斜。要增加科技投入,高度重视对搬迁农户的科技培训和服务工作,提高搬迁户的劳动技能,使其尽快脱贫致富。
5、迁入地党委、政府要帮助移民户尽快建立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领移民人口开始新的生产生活活动。
六、组织领导
省扶贫开发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扶贫移民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计划、土地、交通、水利、电力、林业、教育、卫生、文化、农业、科技、财政、农行等部门都要从贫困地区群众的利益出发,把扶贫移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职责范围,根据自身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相关问题。
有关市(地)、县、乡要把扶贫移民搬迁作为主要工作来抓。搬迁任务大的地方,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切实保证扶贫移民搬迁顺利实施。
省对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县实行以奖代助,完成差的县酌情扣减扶贫资金。对在移民搬迁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将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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