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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1]87号
  • 【发布日期】2001-11-22
  • 【生效日期】2001-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 市计委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三次会议提出的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推动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现就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工作总体目标

本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办的承担基础教育的中小学、自办的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应在2003年年底以前完成分离工作。中央在京企业自办的承担基础教育的中小学、自办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的分离工作原则上在2005年完成。

二、分离方式

符合区域教育规划并承担基础教育的企业自办中小学,符合市、区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原则上采取成建制划转区县的方式。区县政府一时接收有困难的,企业也可将自办学校、医院作为投资,单独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校、办医,组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不符合教育、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学校、医院,可由企业决定停办、撤院建所或办成经营性学校、医院。

改制后设立的独立事业法人的非营利性医院,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定点资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行业管理,执行统一政策。

三、分离步骤

企业自办学校、医院和福利性机构的分离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符合规划并且条件成熟的,在企业与区县政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先行分离划转;条件一时不具备的,区县政府与企业商定分离划转时间,并协助企业完成自办学校或医院的改制工作。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的分离工作,原则上要与企业的改制工作同步进行。企业改制时,要同时制定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的改制方案,使其由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本企业服务改为面向社会服务,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四、分离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一)资产划转。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其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教学或医疗设备以及其他资产全部划转。划转资产要登记造册,由企业和区县接收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并相应核减企业的国有资产。对无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医院的资产,按其实际占用进行划转。自本《实施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到划转资产正式移交前,对划转资产进行冻结。

(二)资产清理和评估。区县要对接收的中小学、医院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后勤服务机构从企业分离出的资产,原则上均应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三)债权债务。划转单位的债权、债务原则上一并划转;原企业与划转单位的担保关系,由企业与接收部门协商维持现状或重新确定,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四)人员划转。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在职人员的划转,不得超过本市编制部门制定的教育、卫生机构定编标准,具体编制数额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县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划转。自本《实施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到划转人员正式移交前,停止划转单位人员的调入调出。

(五)劳动合同关系。从企业分离后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单位的,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与职工也可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变更原劳动合同,重新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原劳动合同的尚未履行期限。分离的职工在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与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视为在同一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分离后成为新的事业法人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用人办法实行聘用合同制。

(六)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待遇。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划归区县管理后为事业单位的,其在职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及福利制度。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分离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离退休待遇执行;分离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待遇按所在单位执行的标准办理。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医院划归区县管理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划归区县管理后仍为事业单位且有财政拨款的,不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改由新单位支付,待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后再统一执行新的办法;划归区县管理后仍为事业单位但无财政拨款的,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障部门按原标准支付养老保险金,差额部分由新单位支付。分离的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转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县分离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继续参加,执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统一政策。

(七)经费。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整建制划转后,其经费问题由所在区县政府区别情况研究解决办法。原由企业承担的教育经费和医院经费以2001年为基数,从划转后第二年减少,每年减少额不超过三分之一,直至全部减完。企业自办中小学划转区县后,学校的发展纳入各区县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各区县教育部门预算,由区县政府负责。市政府在市级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次性专用经费用于划转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

(八)从企业分离的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可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分离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京经劳发[1999]250号)中规定的有关政策。

(九)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划转区县后,其资产只能用于教育,不得挪作他用。企业自办的医院划转区县后,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重组改制,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划转单位的内部改革。划转到区县的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要继续深化内部改革,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任。教学和卫生人员要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教师、医师要进行资格认定,非卫生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护士要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进度

为加强对全市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孟学农常务副市长召集,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及市经委、市计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日常工作由市计委、市经委负责。

市教委和市卫生局负责于2001年年底前分别提出教育、卫生资源调整优化配置的规划意见;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摸清情况、清理资产,提出明确的分离意见;区县政府根据全市的整体规划和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于2002年初逐个提出接收企业分离学校、医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的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接收工作的领导,确保有序进行,平稳过渡。

中央在京企业的中小学、医院分离工作,由企业与市教委、市卫生局联系,并商区县政府,共同拟定划转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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